(通讯员:何绿云)“虐童”这两个字在国人眼里已经不陌生了,并且“幼儿园老师虐童”似乎更加“流行”,甚至直接指名哪家幼儿园,如“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就当大家觉得这种事情还离我们很遥远时,一系列幼儿园虐童事件频频爆出。
西安枫韵蓝湾幼儿园爆出丑闻,为了提高出勤率,给数百位没病的孩子长期吃抗生素。在河北省三河市最大的民办幼儿园,发生该园老师用针扎幼儿、用刀威吓幼儿、逼幼儿喝尿、逼幼儿吃老师鼻屎等众多虐童行为。2012年10月,陕西省太原市一个幼儿园5岁女童十分钟被打几十个耳光。黑龙江一所名叫金宝贝幼儿园的老师脚踹孩子,32个月的小孩儿一天被重打4次,有一次竟被踢出半米远……
在我理解来,这种事情发生一次,可能是有某种特殊的原因,比如说虐待儿童的那位老师心理患有疾病,或者说那位老师并没有受到过正规的幼儿教师教育,也可以说那位老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毫无所知,甚至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都不了解。但是接二连三的“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的曝光让我不能理解,而且谁也说不准还有多少没遭到曝光的虐童事件,谁也不知道那些没曝光的虐童事件是否比之前的更加残忍。
针对“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我国教育部是这样回应的:教育部表示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地方有关部门立即启动调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教育部已部署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对此类事件一定要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加大监管督查力度。教育部强调,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要求,对一切存在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幼儿园和教职工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其实儿童权益的保护早就得到了世界性的普遍关注,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但是在法律的执行上,儿童的法律保护则存在更大的漏洞。当事教师被处理、学校或者教育机构赔偿、道歉甚至被取缔之后,事件就告一段落,没有专门的部门对此类事件进行协调和监管,更起不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治本之道,除了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完善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儿童的法律得到执行的实效。对于广大幼师和相关教育机构而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才是最好的教育,才是避免虐童事件频发的法治化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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