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一案,法院一审判认为于欢的行为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根据目前公布的判决书和于欢母亲一审后所提交的呈请书来看,所呈现出来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于欢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十多名证人的证言和于欢母亲的呈请书来看,于欢持刀伤人的行为出现在二十二时十七分至二十二时二十二分中,而且,根据证言来看,讨债公司针对于欢母亲,只有露出生殖器以及其他侮辱行为,但并未有强奸行为的发生,这一点证人和于欢母子都是承认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所以,从强奸罪的角度认为于欢正当防卫的行为是不成立的。另一个角度从非法拘禁和殴打行为来看,讨债公司对于于欢母子是有非法拘禁和殴打行为的存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相关要件,并明确指出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判决书和呈请书来看,有非法拘禁行为和殴打行为,但并未注明于欢被殴打程度的医学报告,且被于欢刺伤的人中,有一人是背部受伤,意味着是背对着于欢时被刺伤的,在不能判定对于欢造成有生命威胁的行为时,于欢持刀伤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并不能判定于欢为正当防卫,且根据证据,于欢伤人时,讨债人员针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于欢的行为已有故意伤害的倾向,因此不能认定于欢为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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