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有无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近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一个新阶段:离婚冷静期。草案指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有无必要?我们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制定的本意来看,自然是利大于弊。当代社会,有不少人,尤其在年轻夫妻身上,容易因为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离婚,这种在冲动的情绪下做出的轻率决定往往容易后悔。离婚冷静期的出现给予了这种情况一个较长时间的调和期。对于一段夫妻关系,一个月的重新审视时间或许能带来一个更深思熟虑的选择。那些因为小事就闹离婚的可以重归于好,而那些经过一个月后,还是坚定离婚的,也能证明是真得不爱了。
但如果把这项规定同样用于重婚、出轨、遗弃、家暴等存在恶劣情形的夫妻关系中,或许便是弊大于利了。在这样的离婚案件中,有着明确的过失方和受害方。那么,长达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对于受害一方来说,很可能就是漫长的煎熬和“二次伤害”;而且,按照草案规定的,只要一方不愿离婚,离婚申请就不奏效。如果过失方坚持不“放手”呢?那在往后的婚姻生活中,受害方或许还会受到上述恶劣情形的威胁,严重的可能还危及生命安全,如家暴。
因此,在该法案善未完善的今日,对其有无必要,我们不能简单地下定义,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该项法案要推行,相关部门也不能将其适用于全部的婚姻关系中。再好的本意也抵不过现实的复杂多样。或许,充分考虑,全方位思考后,针对不同离婚案件设立甄别机制不失为一个好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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