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中央书记处决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下半年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将《条例》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随后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由人事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人事部经过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多次修改《暂行条例》,最终形成第17、18稿。
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关于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汇报提纲》及《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4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规,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更加科学、民主和法治,初步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建立了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条例为主导、近40个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为配套的法规体系,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逐步建立。通过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得以优化,素质明显提高,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不断上升,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增强了行政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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