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这本书作者有心,译者亦有心,读起来感觉每个字都不多余,简练精辟,引人深思。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即预防和惩罚犯罪。那么,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我认为更多的还在于给予每个人以社会安全感,通过每一次的审判一次次地给予公民安全感,使他们相信自己是受到公共保护的,一次次安全感的给予也相应地培养了每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热爱一次次增加,由热爱产生的社会责任感也日益增强,以每个人的责任感为基础,共同维护美好社会的良性发展。
“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在我国古代也有此等做法,一般针对地位不高或越级控告的人,似乎只有熬过了一切折磨才有资格向其告状,与其说是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倒不如说是用控告者痛苦来获得对自己崇高地位的满足感,因为并不是接受并挨过了这些痛苦,审理者就会毫无保留的相信控告者的话,他依然会依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出裁决,对于控告者肉体的折磨,只是为了赢得高级审理者对此案的关注。
如何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严禁公民携带枪支弹药等武装吗?可是这种规定在意图犯罪的人眼里根本不屑,这就等于将无辜的被侵犯人至于一种更危险的境地,至少立法前他还有与之一博的资本;但是,如果允许公民武装呢?这就难免会想到,一旦一大群激进者结合起来,便就成了一支具有武装力量的组织,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贝卡里亚是世界上第一个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他说:“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第一,某人被剥夺自由以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存在影响国家安全,或者一个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第二,在一个安宁的国度中,处死某人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手段。贝卡里亚认为,长久的持续的丧失自由比暴力短暂的死亡更可怕,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对于预防他人犯罪来说,死刑就像它本身一样,对于预防他人犯罪的程度上强烈而短暂,而终身的失去自由则时时提醒人们引以为戒。贝卡里亚的观点有其人道和法律上的理由,但死刑的存废还是应根据不同国家的发展程度来定,毕竟在大多数眼里,生命是宝贵而不可失去的,比起自由,更多人还是更惧怕死亡,不单单是畏惧死亡的痛苦,还担心自己所牵挂的人与物,从而让许多人“不愿死”,也就不敢去制造足以引起死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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