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是卢梭的政治哲学理论里的几个关键词汇。
稍微对政治哲学感兴趣的朋友对这几个词汇应该都不陌生,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都是在推演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基础上阐述社会契约产生的背景与意义,从而进一步论证政府、法律对于人类社会的运用。
《论不平等》一书是以其对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权的抨击而闻名于世的。卢梭饱含热情的赞扬自然社会中人类的无忧无虑,性情纯合,如同田园牧歌的生活状态,那时的人类自由而富有同情心,除了自我保存之外别无所求。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冶金和农耕的发明,人类的科技进步和知识增长,人类自我完善的欲望不断膨胀,私有制诞生了。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卢梭如此戏谑的写到。
由于私有财产的产生,人类变的贪婪,不知餍足,“从此,人们将因失去而感到忧伤,却不会因为拥有而感到幸福了。”
与此同时,由于人们体力,智力上的差异反映在了积累的财富中,攀比,声望,荣誉,嫉妒,互相侵轧也随之而来。力量和财富的悬殊使得一部分人得以凌驾于另一部分人之上,不平等与奴役便产生了。
占优势的这一小部分人创建了法律法规,甚至社会关系和国家,使得这种不平等和奴役得以长久而平稳的保持下去。
对于卢梭来说,最核心的基本价值在于自由,他以为,只要人和人之间存在需求和依赖,奴役关系便开始了。
“当自然的需求已经满足时,意志却还会提出需求。”
卢梭把这种套在每个人身上的枷锁归咎为私有制和文明社会,我却以为,这是人类不断追求完美和超越自我的副产品。
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和动物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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