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4年,三十几岁的弥尔顿出版了《论出版自由》一书,以服高的语言手法道出了当时英国封建社会颁布出版自由的相关法令时,时人的态度:或是赞同,或是反对,或是保持中立观望态度。在笔者看来,这时候的弥尔顿在这一特定的时期出版的《论出版自由》,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开放性的讨论,也是对出版自由的一种解释。
作为一个大一的大学生,对《论出版自由》大概只有浅薄的理解。将这本书的名字拆开来看,“出版”在字典上有两层含义:把书刊、图画等印出来,把唱片、录像带、光盘等制作出来:书刊、画集等的编辑、印刷、发行等工作。“自由“是指不受约束和限制。”自由“一词,在政治上也有些定义,是相对的自由、法律允许下的自由,面并不是完全地放飞自我。
其中,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出版管制法》的描述。”该法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对“出版自由”有了一定的限制,成为一个“拦路虎”。中世纪的英国,在针对出版这一问题也做了很多的讨论,不断开会并修改法令。弥尔顿在文中对这些也做了大量的描绘.但是弥尔顿对出版自由也并没有完全清楚地下定义。一方面,他认为“我不难指出这为害多端的书籍出版许可制应作为无用而又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立即予以撤除”。这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时期,秦始皇“焚书坑儒”的事件,不仅对当时文化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对后世儒学文化的发展有了长远的影响。这无疑与“杀人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人,就好比扼杀了理性本身。和英国此时的出版自由的禁止法令相比,也不逞多让。.
另一方面,他认为“如果被禁止的仅仅是书籍,那么这一条法令似乎从根本上就不可能达到本身的目的”,这又在另一方面要求“作为审判官、操书籍的生杀大权的人,就能够决定书籍应不应当进入这个世界:他们的勤恳、学识和公正都必须在一般人之上。否则在审核一本书可不可以通过的时候,就将发生敲大的错误,危害不浅”。审判宫,也就相当于新闻界中的“犯关人”,弥尔顿对审判官的要求和评价可以说是很高了,但是这一严格要求并没有错,反而是为出版自由打下良好的基础。因为出版自由也不应当是完全的自由,也需要一个严格的审判官来判定出版到社会中的书籍是否符合基本的善恶好坏等等。从上述的讲述来着的话,弥尔顿对出版自由也有不太明确的着法,他似乎既赞同出版需要自由,但似乎又肯定了对禁止出版自由的相关法令。用政治中“矛盾”的关系来看,是既对立又冲突。但是无论怎么样,弥尔顿在书中的言语诠释了另一种出版自由。
在书中,还有几个令我印象深刻的词语:宽宏大度、公开地、自由、枷锁、人道精神。文中在提及这几个词的时候,完全在不同的部分,但是笔者把它们归在-起,就可以看出有些许“端倪”来。出版自由就应当是“宽宏大度地、公开地、自由地,并且富有人道主义精神的,而不应该有枷锁,把出版像古希腊的神一殷搁绑在石柱上,由此,笔者认为,尽管弥尔顿在书中对出版自由的说法有些许矛盾,但是似乎更偏向于第一个方面。《论出版自由》的出现不是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就算没有弥尔顿,也会有其他人站出来为出版自由发声,为中世纪的理性发声。何况那时候的准备条件:印刷术的发展、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以及当时文人态士的努力,都为《论出版自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而《论出版自由》能够在当时引起关注,也能够“流芳百世”,作为经典,自然有它的过人之处。既然前人之述备效,那我们后人应当更加努力。为出版自由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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