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现代法制的起点。没有立法上的平衡,就谈不上执法和司法的平衡。因此,平 衡过程一般从立法环节就开始。如今,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总结古代和近代立法成败得失 的基础上,开始注重在法律中平衡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法律授 予行政机关的权力逐步增大,公民的义务逐步增多另一方面,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 也相应增加,且更为细密,公民的权利则进一步扩大,且有严格的保障措施。这种立法内容 的变化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立法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每一行政行为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 定,但如果以平衡论为指导,自然有利于之后的行政执法。有这样一则案例1994年,甲 厂打着乙厂的专有标志推销某产品。当地技术监督局以自己有权直接处理产品质量案为由对 甲厂资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甲厂遂以该技术监督局无权处理此案、主体不合法为由提起行 政诉讼。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审理好却并非易事。按照有关法律,技术监督局确实无权处 理此案,应当撤销其行政决定。但单纯地撤销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假冒他人商品标志的 不法侵害者甲厂不仅得不到及时制裁,而且还可能借此反咬一口,使公共利益及乙厂的权益 得不到有效保护。该技术监督局处理此案虽主体不合法,但“打假”行为是应予肯定的。怎么 办?只能运用“平衡论”将乙厂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行政决定的同时,判决甲厂赔偿乙厂侵权损失。这样一来,一可避免行政行为的无效反复,提高行政效率;二可兼 顾公众利益与个体利益;三可直接对违法者甲厂予以制裁,从而从根本上实现社会与法律之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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