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优良教育传统的国度,从原始社会时期先民口耳相授的朴素的经验,到奴隶社会狭隘的贵族教育,到封建社会专注于谋取高官厚禄、光耀门楣、封官娶妻等的世俗教育,再到现在的为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等无一不是在问题与改革的双重作用下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而我国教育事业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层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都为我国教育事业“保驾护航”。 之前有听过一个案例,一个调皮捣蛋的学生因为违反纪律,扰乱课堂秩序,所以老师让其坐在厕所门口,这种举措像是在惩戒他,但被罚坐在厕所门口和不捣乱这两者之间并无科学关联。古人说过:以史为鉴,知兴替;以史正人,明得失;以史化风,浊清扬。这个案例就像一面镜子,照射出现阶段在教育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在面对调皮捣蛋的“皮孩子”时,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该如何去做,才能在不伤害孩子的情况下,给到孩子一个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作为一个教师在职业生涯中必须会面对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从当事学生角度出发,他被罚坐在厕所门口,在同一时间,其他同学都在正常上课,他却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未成年人应有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教育者的权力之一就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条规定清楚阐明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简而言之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三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在宪法中有关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此举还会让他受到周围同学的嘲讽,这对他的心理也会有伤害,让他产生自卑的不良情绪,这对于他的心理发展是存在弊端的。在这个案例中,学生被罚坐在厕所门口,其实这也可以理解成“变相的体罚”,这种体罚虽然没对孩子身体造成伤害,但这件事肯定会在他心里留下印记,他特别是当周围的同学说起这件事,也许他们只是以开玩笑的口吻提起,但在他听来,就是周围同学在取笑他,他会觉得很没面子,会让他心里受挫,久而久之,这件事就成为他不想回忆起来的丑事,他就会把这件事视为污点。所以此举会不利于他心理的健康发展。而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家庭的保护职责;二是学校的保护职责;三是社会的保护职责;四是对未成年的司法保护。该法促使社会各个层面都尽到自己的义务,是未成年人的各种合理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使我国对未成年人这个宏大而又特殊的群体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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