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观念在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被我们的思想家提出过了,但这种“法治”同我们今天所说的明显不是同一种,于是随着现在法律精神在中国被引入发展,法律成了人人知而靠之,用之的一种工具,似乎法律就在我们身边。的确法律就是在我们身边,我今天所要讨论的问题,也是一种法律在我们身边的情况,大众是否应该用舆论压力左右司法审判的过程。标题名叫,法律的空间,在这里我做一下解释,法律如果真的只是白纸黑字,任何案件用某一法律条文一以概之,那么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压力就不会存在了,因为只要照搬条文统一量裁便好,不存在什么值得争议的问题。可显然不是这样。因为法律里有很多不能用一个文字说明的空间存在。我认为理解这些空间,对我们我们理解大众是否应该用舆论压力左右司法审判的过程很有帮助。
空间一:法上的自然道德
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品行败坏,人人恨得咬牙切齿的人,法律却拿他也束手无策,这就是因为,法律实现的只是对人的低要求,在法之上约束着人们的还有道德,自然正义。法律与道德(正义)能否画上等号,这很难说,但可以肯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正义,提升人的道德。可这也导致了一些人纯粹的用自己的道德判断去审视法庭的判决。法律讲求的逻辑清晰,一丝不苟,而不是人们可能只花一秒就在头脑中形成的价值判断。一个杀人嫌疑犯,尽管他平时再怎样十恶不赦,当法庭上没有足够直接可靠证据指向他是,他就不能称为一个法定意义上的杀人犯。然而,大众的舆论又是这么富有激情,他们会对这个受害者悲惨的经历所肠痛心碎,对这个可恶的嫌疑犯有了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事实丛来不会因多数人觉得正确而改变,大众的想法究竟是他们自我生成的,还是在信息化时代里别有用心之徒想让他们这么认为的呢?我看这还有待商榷,毕竟大众的生活那么繁忙,对一个与自己无关的生命所能分出的时间恐怕少得可怜吧。
道德一事,人人追求,可到了法律的领域,少一些道德判断或许是件好事。
空间二:法内的缺陷
法律具有稳定性与明确性,这是其保护的盔甲亦是其致命的软肋。落实在笔下的法律所能做出的需要惩罚的犯罪情况毕竟有限,这使得当有特殊情况或从未遇见的情况出现时,法律难以随机调整,灵活处置。这也给舆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无可争议的案件法律多能凭条文就给出公正的判决,当一些特殊案件引发社会思考时也就是人们相信法律也难以给出一个适当处置时,这是量裁的标准应是什么,这个问题还需思考。因为一旦因法律缺乏判决依据而凭人的主观自由裁决的话,法治极有可能会滑向人治。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要知道我们并不是认为法制的优点有高于人的智慧而选择了他,仅仅是因为他更可靠,要知道历史常常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敌不过对权力的渴望的。
空间三:用法时的人类感情
法律=具体判决
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不同法官对同一个案件是否会有不同的判决(不仅仅指定罪,量刑上,对证据的采取程度差异等等都算作不同),我想答案常常是肯定的。法官将自己理解过的法律内容放进了审判里,但由于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兴趣爱好的种种不同导致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同。不同的程度有大有小,但是总归存在。法院的判决本就是在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的客观约束下,法官带有主观性的处理案情。这或许看起来有些荒谬,与人们心中严正无疑的法律形象存在出入,可就是如此。带有人主观性的判决,一方面可以弥补法律在灵活性上的缺陷,以达到正义,另一方面,又给社会舆论提供了施加压力的空间。
以上只是一些个人的思考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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