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收录了三篇外国学者的论文,但主要集中了该书编者梁治平的一些文章。面对法律应该如何解释?法律应该如何理解?许多法学家、法律工作者都曾思考探讨过。本书作者梁治平多年来不懈追求“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一个理论性的答案,是对他自己的这种努力的方法论再反思;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也基本完成了他所追求的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的文化研究的理论构架。
要弄明白何所谓文化解释,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文化。梁治平先生更加认同吉尔兹一派的观点。相较于泰勒关于文化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名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的精神,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梁治平先生认为“它毕竟过于笼统,难以充作深人研究的导引”,“而重视和强调“生活方式主观独特性”的吉尔兹的文化理论由于强调了文化某些方面的特征,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吉尔兹的文化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深描说”理论中,他批评泰勒的文化定义是大杂烩理论,并且认为它把文化概念带人了一个困境,即“可派用场的地方太多”,最后只会“自拆台脚,不攻自破”。“他认为“文化是指由历史传递的,体现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它是由各种象征形式表达的概念系统,人们借助这些系统来交流,维持并发展有关生活的知识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
文化是人类后天习得的,与先天遗传所区别。戈尔茨认为,文化主要是通过象征符号表现出来。“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通常在语言中有所反映,另一面,构成民族(文化)的也正是语言。”文中,符号和语言的意义基本一致。语言-符号,具有任意性、社会性、系统性。文中,符号和语言的意义基本一致。语言的特性也一定程度上映射到文化中。其中,任意性可以理解为,符号所代表的意义,并非出自事物本身,也不是绝对的或者事物固有的,而是完全出自于人类。也就是说,符号系统是历史的产物,而非可验的关于真实世界的描述。文化,并非根植于绝对之中,是人类行为和思想的产物,乃人造之物,所以,也具有任意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不可能直接面对客观实在。人类生活自一个符号世界,人是符号的动物。进而推知,在历史学上,学者们面对的不是物理世界,而是符号世界。借助科学手段得以探查的,是史料本身,而非其上的内容。(类比物证、书证)但是,历史学的研究目的,是探索人类生活和人类文化以往的阶段。所以说,历史学家,更像是语言学家,而他们的工作是解读历史讯息(符号内容)。研究历史,保持理性是必要的,同时,也要保有一定的前见。比如运用类似换位思考的方法,将自己代入研究的时代去思考、认知,从而克服会引起误解的假前见,保有指导理解的真前见。那是否有一种前见,既具有普遍性,又表现具体,与我们自身密切关联?作者认为语言应该是其中之一。
“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是借用了孟德斯鸠“用文化去说明历史,用历史去说明文化”的这样一个表述,移过来时把“历史”换成了“法律”。其实文化里面也有历史、有传统、有社会。对梁治平先生来讲,进人这样一种研究,并不是因为存在一个叫作法律文化研究的学科或理论,而是因为对所学的东西不满意,对当时流行的法律研究不满意。因为在先生看来,法律不应该只是枯燥的条文或法典之类的东西,法律应该是一种活生生的经验,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文化的一部分。欣赏的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那种类型的研究,就法律而言,其实就是“用文化去说明法律,用法律去说明文化”,这也是先生的兴趣所在。这个立场当然很宽泛,但对先生来说也很合适,那时需要的就是这样一种视野或立场,而不是一个界定清楚的学科。
解释的技艺本身就是一门古老的艺术。所有古代的文明中的解经人以其独特方式发展了自己的解释学。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曾经设想过一种能够自由和无偏见思考的理性主体,他们将权威与传统视为阻碍人类正确和理解的偏见。现代诠释学乃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面:“个人的前见比起个人的判断来说,更是个人存在的历史实在。传统也好,权威也好,总之,前见被视为理解的条件,并因此被赋予某种积极的意义。从这里我们便接触到历史诠释学的若干重要原则。首先是时间距离对于理解的重要性。按照所谓历史主 的假定,时间距离是那种必须予以克服的东西。也就是说,为了确保历史的客观性,研究者须置身于过去时代的精神中,以彼之概念和观念而非自己的概念和观念去思考。为防止在解读过程中,把自己的偏见投射其中,即进行“逆向翻译”。我们要熟悉和尊重研究对象的语言,更要时刻反省自己的语言。理解,就是在两种语言的不断交流和互相提问中慢慢显露出来的,就是在我们对自己语言的不断检验中逐渐达到的。
回到法律本身,作为人类社会进入高级阶段的产物,法律的表面是文字,内涵是思维。而语言这种象征符号,不仅具有反映的功能,更是拥有构造的功能。梁治平先生认为“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意义之网“,把文化视为一种符号学的概念。而法律被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人造世界的一部分,它不但能解决问题,还能传达意义。因此法律该是一种文化的象征。把法律成一种文化,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同时可以让我们的法律带动民众,让民众不再单纯的把法律当成一种目的性很强的工具。而是不断的去丰富我们的法律,让法律在以文化的方式不断完善的同时,更好地造福我们的人民。法律本来就是维护公民的利益的,它不该让公民忽视,更应该受到人民的推崇。我认为,文化的作用是文化以人民群众喜欢的方式潜移默化的深入人心,这是文化的特别之处,而法律可以成为人民的信仰,更可以成为一种文化,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让公民去打心眼里的接受,去积极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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