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史》读后感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是一个奴隶制的国家,并且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西周的经济文化,生产力水平比商朝有所提高。西周实行严格的分封制度,使得西周的统治前期社会安定,国力强盛。在安定的社会背景下,西周形成了自己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有权、债法、继承制度、婚姻制度等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奴隶制和分封制特点。
商朝的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归周天子一人所有,周天子通过分封制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分封给诸侯及贵族,诸侯及贵族包括:同姓的诸侯、姻亲,殷商降族,先代帝王后裔,归顺的异族首领,氏族部落首领,古老的附属国以及被商灭掉的古国等八类异性贵族。受到分封土地诸侯和贵族虽然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没有对土地的处分权,即具有不完全所有权。诸侯和贵族在获得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平时镇守疆土,战时带兵随周天子作战。每年都要对周天子上供等义务。在西周的统治前期,这种分封土地的制度使得西周的生产力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国力强盛。但是到了西周统治后期,周王室衰微,分封制遭到了破坏,出现了兼并战争,社会动荡,并且还出现了一些土地交易的案例:陕西周远出土的《五祀卫鼎》铭文记载了恭(共)王五年裘卫以五田交换邦君力带有两条河流的四田契约活动。四年后,还是这个裘卫,用附有全套设备的豪华马车交换了矩伯的一块林地。这体现了在分封制的统治之下,只有周天子才有的土地的处分权,这就失去了农业社会中最大最活跃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只有在西周中后期公田转化为私田的情况下,才出现了部分土地交易,但仍需获得周天子的许可。
西周虽然没有完善的债法,但是债法的发生原因之一契约已经有了初步的规范,西周时期的契约分为两种,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是由于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成为不可缺少的社会经济部门,在都市中出现了市场,并且设有专职官员管理契约之事,称为“司约”,并以“质人”作为具体的管理人员。西周王朝规定,买卖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契约,“质剂”就是当时买卖关系的书面契约,根据买卖物品的不同,这种书面契约的形式也具有差异,凡购买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质”,凡购买兵器举报等贵重的物品则用较短的契约“剂”。西周的买卖契约具有法律凭证,反映了用法律调整所有关系已经出现在了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凡违反契约的,可告官审理,契约受法律保护。借贷契约在西周时期,凡因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必须以契约为凭,官府才予受理。“傅别”是当时借贷的书面契约形式,把债的金额以及接待人的义务写在契约之中,在简中间书写,然后一分为二。同时在契约中必须写明利息,凡是私人借贷官物的,由法规定利息,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官府诉讼,官府则依据契约中的规定做出裁断。债法体现了西周民事法律制度在西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基础的严格等级制度之下,财产往往与政治地位相联系,政治地位固化导致财产所有权固化使得四人间的财产转移关系很难发生,因此民事法律极不发达。民事纠纷的处理一般采取调解的手段,以礼制和习惯为依据,处理民事纠纷的官吏叫“调人”,故基本没有制定复杂的物权与债法等民事法律的需求。
西周的继承制度包括特定的继承标的与继承顺位。继承标的西周继承制度的标的包括宗裪继承,爵封继承,财产继承三个方面;继承顺位的形式就是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而其他的庶子为别子,他们被分到全国各地的战略要地。由嫡长子继承可以保证周王朝世世代代的大宗的地位;财产由嫡长子继承符合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解决财产纠纷而带来的社会动荡,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的继承制度根本呢目的在于解决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西周的继承制度体现了西周民事法律制度在宗法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血缘共同体的的代表,也即宗族之间的的宗子,宗子是宗族财产的的唯一合法支配者及宗族对外关系的唯一合法代表,宗族的的其他成员非宗子授权而签订的有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契约,均为无效。
西周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宗法伦理,男尊女卑的观念。在西周的婚姻制度中,婚姻制度有通过婚姻将两个不同姓氏的宗族宗族联合起来,多一个政治上的同盟军和通过婚姻繁衍后代,延续血统,祭祀祖先,具有浓厚的礼的思想。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条件,分别是必须有父母之命、必须要有媒妁之言、必须要有庄重的仪式。同时同姓不婚和父母丧不婚。离婚也有成立条件即“七去”若符合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体现男尊女卑的观念。西周特别注重婚姻家庭的立法活动,西周的婚姻制度是在礼的影响下形成的,西周看重婚姻,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认为社会不会遭到破坏,社会能够安定,只有家庭主权、长幼尊卑存在秩序,认知家庭如缩小的一个国家。所以西周的礼主要体现在宗法伦理的道德精神,夫妻地位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西周的婚姻制度不仅仅只适用于西周,并且在西周之后的三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依然适用,并继承发展,影响深远。西周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夫权统治和统治阶级的一夫多妻制,这是有背于现代的伦理道德的,但是对于当时的社会来说,也起到了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现了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为后世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我们据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西周的民事法律中获得了让道德成为法律的内涵,反对道德的法律化,强调“官德”是法制的关键,否定法律上的身份特权,以道德作为社会尊重法律的保障,建立更加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启示。从而更好的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更好的,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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