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代之下我们需要何种自由
自由作为人类最重要的公共价值之一,不应只是纯形式上,理论上的探讨,其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准确的说自由的发展是与时代并进的历史过程,而不是泥古延滞的。自从2020年初新冠肺炎爆发,疫情已绵延将近三年,我国的疫情防控政策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权利,疫情严重地区需要限制一部分人的活动自由,以保障一个地区的健康。然而我们也会看到不遵守防疫政策的一部分人,他们宣称隔离的政策是侵犯了个人自由,主张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也会看到部分地区将政策层层加码施加给群众不必要的限制,以上的情况显然是歪曲了自由的含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疫情时代下到底何种自由具有正当性作一番探讨。
当代自由研究中绕不开的是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消极自由下人作为独立的个体,行动不受到其他群体或权力的干涉,即免于被强制去做事的自由,积极自由则是去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人能够拥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并且去落实它,并且落实的方式更偏向于集体诉求,进入到公共领域去实现自由。伯林之所以为自由分界是为反对积极自由下的集体行动吞噬掉个人权利,认为积极自由更容易产生导致极权暴政。尽管积极自由容易产生专断独裁,但我认为在疫情时代下拒斥积极自由是不可取的,反而我们要更强调积极自由的同时兼顾消极自由,二者不能割裂开来。具体把二者兼顾到的自由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认为自由意味着人有能力去做遵循自身理性意志的事情。这个定义关涉到了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应包含人主观能力这个层次,即我能够做什么,在消极自由论者主张中,能力与自由无关,当我们因为资源,智力,体力等因素而不能去做某件事时,不能叫做失去自由,只有当受到别人的阻碍时才可以称得上没有自由。而把主观的能力等因素排除在自由的场域之外,是把自由单纯窄化为了一种在先的权利,而忽视了拥有自由权之后能否行使实质效果上的自由,无疑会导致自由沦为“空想的自由”,设想对于一个极度贫穷的人,没有人不允许他去购买几万块的奢侈品,但他并没有金钱去购买。允许他做但实质上仍有因素阻碍,那么我们不能说他有充分的自由去做想做的事。同理,在疫情防控阶段,倘若我们以自由为名不遵守必要的防疫措施,那么个体的生命和生存都难以得到保障,没有了主观能力更何谈去行使自由?此时的自由对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遵循自身的理性意志,在自由的探讨中最基本的是强调自己做自己的主人,遵循自身的意志去自主达成目标。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毕竟人作为有独立思维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不希望做他人的提线木偶,但自由想要凸显自身的价值不可忽视理性的引领,自由一旦缺乏了理性的控驭,容易忽视客观现实而激发狂热癫狂的崇拜,这种狂热发展到极致是个体欲望膨胀冲破道德,乃至法律的界限。因此我们说自由不仅仅需要做自己的主人,更要弘扬理性,自律的气质。人是有限的存在物,当个人丧失理性单纯追求自身欲望时,需要用集体意志去引导个体的意志,以实现积极的自由。
其次我们不应该片面的把自由等同于限制政府权力,排除政府权力对个人行动的阻碍。在现代社会中,“小政府”模式可能会受到一部分人的青睐,认为这种模式能够达到一种高度自由的社会状态,然而我认为疫情时代要警惕小政府带来的危险。限制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干涉无法以一种高效率,集中力量统一应对紧急事件,正如几个月前爆发在上海的疫情态势,之所以传播如此迅速,不可忽视的一点因素是相较于其他城市来说,上海的政府治理更偏向于小政府模式,社会组织和自由市场的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这样的模式在社会平稳运行时期效果显著,但面对疫情需要及时调整,发挥政府权力的调控作用。通常认为政府的权力会干涉到个体自由,但同时政府更是保护自由的主体,政府不单是消极自由论者所说侵犯人们的权利,在现代社会更多发挥着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在疫情隔离措施下,工厂,餐饮,商店等行业易受到收入上的影响,此时政府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予财政扶持,帮助其度过难关。从现实的关照性来看,集体大我统治个人小我反而符合人民利益的真实性,有助于实现自由。
最后,我们要在强调积极自由的同时兼顾消极自由。个人具有不受其他人或群体不正当干涉的自由,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积极自由在某些情况下会变种为不正当的集体意志强加到个人身上,个体相对于集体是低级的只能被动服从,失去个体的消极自由。疫情时期某些地方官员为减轻自己的抗疫风险,将政策层层加码,强硬地对所有居民一刀切,“恶意返乡,恶意求生”成了一些本不该有的指责强加到了人们头上,此时被隔离居民被一刀切走了本该属于他们的自由。因此强调积极自由的同时不能完全罔顾个体的正当自由诉求。
基于以上分析,在疫情常态化的今天,更加关注积极自由的同时也应兼顾消极自由,不能片面忽视其中任何一方,其目标是为个人创造更自由的活动空间,捍卫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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