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斯康姆在《现代道德哲学》中,批判了近代以来以后果主义为代表的西方伦理学,想要复兴古典美德伦理学。安斯康姆开篇就提出三个观点:第一,在缺乏令人满意的心理哲学的情况下,我们难以从事道德哲学;第二,如果在心理上可能的话,某些派生于不存于世的伦理观念的概念(如义务、责任)现在是有害无益的,应被抛弃;第三,自西季威克以来,道德哲学方面有些名气的英语著作家们之间的区别是微不足道的。安思康姆基于以上三点在本文中主要做了三方面论述,一是对西季威克以前道德哲学家的批判,二是对以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后果主义的批判,三是提出要回到亚里士多德,使用美德伦理学复兴当代道德哲学,更好弥补后果主义缺陷。
对西季威克以前的道德哲学家
这一部分作者首先通过概念分析指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当代伦理学不兼容,然后指出西季威克以前一些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理论中存在的缺陷。首先指出亚里士多德和现代道德哲学家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现代道德哲学家使用的许多主要概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不存在或是隐而不显的。最显著的是对“道德”一词的使用,亚里士多德把“美德”区分为道德的和理智的美德,我们道德层面的东西和亚里士多德的“理智的”概念有部分重合。但是,亚里士多德没有诸如“道德上应受责备”与“道德义务”等概念。因此,不能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寻求关于“道德”善、义务等东西的现代方式的任何说明。然后作者简要陈述对几位著名伦理学家缺陷的批评,首先是巴特勒,作者认为他的缺陷是没有注意到良心会让我们做卑劣的行为。其次是休谟,休谟通过界定真理将伦理判断从真理中排除出去;对激情的界定认为任何东西都有激情;从“是”向“应当”的跨越的反对适用到从“是”到“需要”。然后是康德,作者使用了一个投票的类比,认为康德的想法类似于人们把自己的每一个反思性决定都当做投票中的多数票,但问题在于,这种思想中的投票只有自己参与,因此投票结果总是1:0,立法的概念需要立法者拥有最高权力,康德对撒谎问题的信念过于严肃,未能注意到谎言可以通过添加描述和条件而变得不再是单纯谎言,关于可普遍化法则的规则是无用的,缺少对何者能算作一个行动的贴切描述的约束条件。最后是边沁和密尔,作者认为对他们在快乐概念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是不连贯的,但对于快乐概念存在困难是一个有力的批判,快乐概念在古人看来相当模糊,亚里士多德也避开这个概念,但在现代道德哲学家看来这个概念很明晰,直到赖尔论及才重新作为问题出现,将快乐作为内在印象的刻画是表面化的。密尔也缺少关于贴切描述之条件,这使得他的理论没有内容,因为一个行为通过不同的描述,可以归属于多种效用原则,而这使得人们无法判断。
作者认为休谟是一个影响深远,充满洞见的诡辩家,提出了很多重要问题。
因此作者在这一部分通过回应休谟提出的问题,试图进一步推进对一开始提出的主要论点一和二的论证。这一段有三个和休谟有关的问题,在不同问题之间夹杂着一些拓展内容,这些内容和作者的主要论点是紧密相关的。
(1)第一个问题是,休谟指出,真理要么存在于观念的关系当中(如一英镑等于二十先令),要么存在于事实问题当中(如我给你土豆,你给我一个账单)。这是一个二难推理,可以推出一个反直觉的结论:我欠你的钱这个命题并不是真理。(因为货物和账单的交换是事实问题,而欠钱是观念问题)。
作者的回应思路是引入“显白相关的”事实。即,如果xyz相对于A是显白事实,则xyz是A的一个子集合。从A中能推出xyz,但xyz并不必然能推出A。xyz并不等同于A。并且,有时还会有一种制度性语境,将其意义赋予描述A,但制度A本身并不是一种描述。(比如,我给某人一先令这个陈述不是在描述货币制度)。
引入“显白相关的”概念之后,既可以化解掉休谟提出的问题一,又可以以一种纯粹事实的方式处理“欠某人一笔钱”、“赖账”和“不公正”的关系。“欠某人一笔钱”是相对于“赖账”的显白事实;而“赖账”是“不公正”的一个子类。
(1.1)但真正困难的问题在于,如何完成从“不公正的”人或行动到“坏的”人或行动的跨越。这里的困难之处在于,这是一个从事实到价值的跨越。作者认为我们需要有完善的心理哲学才能开始这项伦理学任务。(主要论点一)
作者给出的论证是:说一个不公正的人是坏人,需要一种对美德的解释。(作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解释清楚)。但这又需要对如下两个问题作出解释。第一个问题是一项美德有何种特性,这是一个概念分析问题,不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第二个问题是一项美德与它显示于其中的行动是如何关联的。这涉及到对“行动”、“动机”和“意图”等概念的解释。(即主要论点一,并且也是当代行动哲学和心灵哲学的研究内容。)
(1.2)在回应完休谟的第一个问题以后,作者开始论述拓展内容,即对“应当”和“需要”等术语进行语义演变的研究。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可以在非道德语境下使用(如机器需要油),也可以在道德语境下使用(如一个人不应当赖账)。在后一种语境中,这些术语获得了特定的道德意义,超越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对于“应当”的使用。
作者认为,这种特定的道德意义等同于“不得不”、“负有义务”等。这种道德意义源于基督教带来的伦理观。在基督教统治期间,人们接受了一种“神圣律法”的观念(或者更准确的说,不仅仅在于接受基督教神圣律法的人群中是这样。比如斯多葛派会持有不同的神圣律法观点),使得“应当”等相关概念带上了一种违背法律的,罪的意义。作者通过追溯拉丁文,希腊文的语义演变,以及指出亚里士多德那里没有和“应当”等相同内涵的概念来论证其观点。
但神圣律法的观念已经被放弃,“应当”、“义务”等观念的特定意义在失去其根基的情况下却仍然留存。就好像没有了法律和法庭之后,“犯罪”的观念仍然留存下来一样。因此,作者认为此时“应当”概念脱离了原有的概念框架(神圣律法的背景)存续下来了。(主要论点二)
(2)接下来回到关于休谟的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有关于“是”和“需要”。一个有机体“需要”某种环境,并不是说你想要让它拥有某种环境,而是说它没有这种环境就不能繁荣生长。但关键在于你“想要”它繁荣生长。而问题在于,休谟把“需要”界定成一个关于事实的概念,而“想要”则不是一个事实概念,而是一个有关于是否对你的行动有所影响的概念。(即当代心灵哲学或行动哲学所探讨的内容,今天所说的命题态度)。
这个问题可以用当代概念进一步刻画成:休谟认为“需要”是一个描述事实的概念,而“想要”则是一个描述命题态度的概念。无论多少关于事实是什么的真理都不可能有一种逻辑上的要求去影响你的行动(即当代所说的物理事件到心理事件的跨越,因为行动是与心理事件有关的)。
因此,休谟认为从“是”当中推导出“需要”或“应当是”是不可能的。
作者的回应是:就植物而言,从“是”当中推出“需要”没有什么可疑的地方。正如解决休谟问题一的时候引入的“brute relative to”事实一样,植物“需要”某种东西在更少的意义上是一个有关于事实的真理。
作者认为休谟的问题在于偷换了概念:你能够判断植物“需要”的东西和你“想要”的东西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但你认为你需要的东西和你想要的东西之间存在关联。即:植物需要的和植物想要的之间有必然关联,植物需要的和你想要的之间没有必然关联(休谟实际论证的),你需要的和你想要的之间有必然关联。作者指出休谟论证的是有关“需要”这个词意义的事实,但这里真正重要的却是关于“想要”这一现象的事实。休谟实际上是通过论证“植物需要的和你想要的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想要让我们以为他论证了“你需要的和你想要的之间不存在关联”。因此只要指出你“想要”的东西大部分时候指的就是你“需要”的东西这个关于“想要”现象的事实,就化解了休谟提出的问题二。
(3)第三个问题在于,对前两个问题的回应是以表明含有“亏欠”与“需要”的句子表达了一种真理、一种事实为代价才做到这一点的。从而,从“是”当中推出“道德上应当”仍然是不可能的。(即,无法完成从事实到价值的跨越。)
作者认为问题三是正确的,确实无法完成从“是”到“价值上应当”的跨越。“应当”一词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从任何东西中推导出来。(作者的主要论点二,以及第三部分(1.2)论述的内容)。
之后作者回应了对问题三的一个可能反驳。这个反驳的内容是:“应当”一词的力量可以从其他包含“道德上应当”的句子中推导出来。
作者对这个反驳的回应是:这种句子中的“道德上应当”是一个虚构谓词,因此这种推导是无效的。这个回应思路涉及到现代逻辑学。在古典逻辑里,主词和谓词不能是空指,但在现代逻辑里没有这个要求。因此虽然在推理过程中有包含“道德上应当”的句子,但并不能推出存在“道德上应当”的句子。“应当”一词的力量仍然是没有根基的。
(3.1)作者进一步认为,“应当”这个词只保留了一丝力量,并可能拥有强有力的心理效果,但却根本不再标示一个真实概念的语词。就好像在法律中,“判决”在失去了法庭和法官的情况下被使用,这时候它只剩下了心理效果。
可能反驳:有人会反驳说,要谈论一项判决,你毕竟需要一项法律和一个法官。
作者的回应:如果有法律和法官,那么问题将会变成接受那一判决是否相当于有一项真正的判决正在发挥作用。类比到伦理学上,就是接受一项神圣律法是否相当于有一项神圣律法正在发挥作用。如果某人在有一个有关于神圣律法观念的基础上,还必须要有一个遵守神圣律法的观念,那么关于神圣律法的观念就作为一个“实际的大前提”而没有必要在实践推理中谈论(可以被化约到遵守神圣律法中)。在这里也可以把“遵守神圣律法”换成“遵守功利原则”等。
作者在这一部分彻底完成了对主要论点二的讨论。通过对问题三的分析,作者表明在“道德上应当”概念上找不到内容,因此应该放弃“道德上错误的”这类概念。没有这种概念依然可以做伦理学(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可以用“不诚的”,“不贞的,“不公的”等对行动描述的概念代替“道德上错误的”这种观念。
对以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后果主义者进行批判
转向美德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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