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建议
4.1加强家庭暴力的犯罪预防体系建设
4.1.1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起就备受关注,其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不仅为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提供了机会,还为被害人提供了一个有效预防暴力行为逐渐升级为家庭暴力犯罪有效救济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普遍存着申请少、签发少的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或者在具体落实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事实上,我国一些学者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了很多创设性解决对策,很多对策是脱离现有制度体系进行的全新的立法。但是,笔者认为与其进行全新的立法,不如对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优化,以达到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
4.1.2强化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犯罪的执法程序
民众在遭受家暴侵害时,第一时间求助的就是警察,因此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和介入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尤为重要。所以,笔者认为要加强公安机关的干预,及时出警介入,并认真处置每一起家暴案件。首先,转变民警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观念。强化对民警队伍的反家暴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家暴案件的重视,切实履行自身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其次,明确家庭暴力案件接警后的处置流程和实施流程。在做好家暴案件登记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固定和收集好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完整性与真实性。以便为受害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的证据环节提供便利;最后,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制监督和考核制度。在家庭暴力案件所处的案件受理、侦办的各个环节,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实时对辖区派出所的接待民警、办案民警实行点对点的全程监督,从而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每起家庭暴力案件。通过督导制的强力督促,不但有效保护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还有力地震慑了施暴者。
4.2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处罚制度
4.2.1积极收集证据,合理给予指导
由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发生的地点多为相对封闭的空间,这就造成了除被害人以外目击证人的缺少以及公权力机关也无法第一时间主动发现犯罪,再加上被害人本身在案发时就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更是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这些都对日后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形成了掣肘。所以,为进一步破解家暴犯罪案件的证据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提高被害人收集证据的意识。
一方面,被害人自身积极收集和固定证据。在遭遇家暴侵害时,被害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第一时间保护后家庭暴力犯罪的案发现场,并利用手机等带有拍照功能的设备固定一部分证据。并且可以选择及时报警,因为被害人日后可以使用民警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作为其遭受家暴侵害的直接证据。对于家暴行为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被害人还需要及时去医院接受治疗,并妥善保管好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同时还应向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情鉴定并保留好验伤报告。另一方面,被害人寻求相关组织机构和部门的专业协助。当被害人自身在收集证据存在困难时,其可以需求相关组织机构和部门为其收集证据,从而避免家庭暴力犯罪证据的丢失。
4.2.2明晰定罪标准,准确适用罪名
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手段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即多为身体上的暴力,从而使得审判人员在罪与罪之间的确定上容易陷入两难困境。为破除这一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同案同判”,从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4.3建立综合有效的社会治理与救济机制
4.3.1构筑家庭暴力犯罪社会综合网络体系
针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治理与救济,应该统筹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搭建家庭暴力社会综合救助网络。从事前的预防阶段、事中的干预阶段和事后的救济阶段等三个阶段入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入到家庭暴力犯罪的救济队伍中去,从而为构筑家庭暴力犯罪综合性社会救助网络体系凝聚合力。
4.3.2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其牵头开展反家暴工作,但是并没有进一步具体规定其在多机构合作机制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主导作用,可以支配哪些资源,拥有哪些具体权限。当面对具体的家庭暴力问题时,如果主导机构缺位,各部门就会选择被动等待,多机构的合作更是无从谈起,最终只会流于形式。这都将对日后有效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形成掣肘。
4.3.3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复杂性体现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依赖公安、妇联、民政、法院等部门和其他机构远远不够,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对知道的家暴情况要及时报告。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我们应该引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入到反家暴的队伍中去。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在现有的空间和资源下,应该联合社会组织共同来预防家庭暴力犯罪。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我国反家暴社会组织机构中应成立婚姻家庭咨询机构,给遇到家庭暴力或者婚姻破裂的人提供免费的、专业的咨询,从而有效缓解其情感问题,使其走出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和阴影。并且还应设立心理辅导中心,安排专业的反家暴工作者或者志愿者及时为因遭受家暴使得心理产生恐惧和压力的受害人,提供积极的心理的疏导。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通过反家暴社会组织,有组织地去引导其为社会服务,从而更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此外,还应成立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妇女儿童救济中心,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避难所和紧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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