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认为正义是一种利益的权衡,但是正义负有一种特殊的情感,从而使正义有别于利益。
在穆勒看来,“正义的情感原本是一种动物性的报复欲望,因一个人本人或他所同情的对象受到伤害而欲求报复,但后来由于人的博大的同情能力和明智的自我利益概念的作用,这种报复的欲望把自己的同情对象扩张到了所有的人。”正是因为这种感性的力量产生了权利的概念。
所谓权利,就是个人可以正当地要求社会保护他所拥有的东西。一旦有人侵犯的他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对这种伤害行为进行惩罚。因此,功利主义者在进行利益权衡时绝对不能忽视感性的力量,换言之,人性固有的道德感可以对利益权衡进行指引。“比如,为了救人性命,偷窃或抢劫必须的食物或药品;再如劫持唯一能够救命的医生并强迫他进行救治,也许不仅是可以允许的,甚至还是一种义务。”
因此,功利主义绝对不是冷血的逻辑机器,他必须尊重并捍卫人类天然的道德情感。利益法学的大师耶林之所以告别冰冷的概念法学,就是因为有时根据法律概念进行的逻辑推理,会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这会严重刺激个体固有的法感。
所以耶林认为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涵摄工具”,法之泉源是人类的良知与实际的需求。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耶林激动地说: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物质利益,更重要是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和人格。
“任何目睹恣意侵犯权利的行为,而感到义愤填膺、道德愤怒的人们,都会具有权利的理念感﹍﹍这种愤怒感是对亵渎权利的具有道德性质的强有力反抗;是法感所产生的最美丽、最振奋人心的证言。”法感与道德生活密切相关,“学术研究不能破坏民众有关健全法感的朴素思维,否则就是一种愚蠢和堕落。”
有学生总结了近五年我们读书会的书目,发现很少有法学书籍,大多是哲学、历史和文学作品。这当然和我专业能力不强有关。我时常觉得自己不是一个称职的专业导师,专业建树乏善可陈。但我始终希望能够和同学们一起培育心中的绿洲,超越专业逻辑思考更为宏大的问题,抵御人生未知的严酷。一如我在某本书的前言所说的,“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治愈穆勒的诗人华兹华斯有名篇,题为《湖畔水仙花》。这里,我想把这首诗献给即将毕业的同学,愿他们一生幸福——
“于是我心底满溢了幸福,似与水仙翩翩起舞。”(And then my heart with pleasure fills, And dances with the daffod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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