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别歧视的传统观点已经因为社会进步而遭到了遗弃,许多女权主义者仍然批判主流政治理论,主要有三个论点:
1. 针对的是依据“性别中立(gender neutral)”来解释性别歧视。
“差异论(difference approach)”者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存在着对性别加以区别的正当事例。社会如果照顾怀孕的妇女的利益或实施性别分开的体育比赛,就是把性别因素纳入了考虑。
但是差异论的成功相当有限,因为它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这些是在性别不平等的背景下被界定的。差异论认为只要妇女在性别中立的规则下能够依据自己的能力去竞争男人所界定的角色,这就是性别平等。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则是男人界定的。比如,消防员、警察和军人这样的工作,往往规定申请者的身高和体重不得低于某一标准。这些官方规定是性别中立的,但是由于一般男性的身高体重都要大于一般女性,这些规定实际上把很多女性排斥到这些职位之外。
因此,解决之道不能只是消除歧视,还要拥有权力。平等的要求不只包括女性有平等机会去追求男性规定的角色,还包括女性有平等的权力去创造可由女性规定的角色,或者,去创造男性和女性都愿意平等追求的非基于性别的角色。
2. 针对的是群己权界(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虽然性别平等已经得到确认,但是人们仍然持有古典自由主义者那样的假设:性别平等只适用于家庭之外的关系。正义只关涉有契约依据的家庭之间的关系,而家庭由男性主导,所以正义关涉的是“公共领域(public real”—成年男性之间的行为准则就是双方的契约。而家庭内部关系则是只由自然本能或同情来进行管理的“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
自由主义者拒绝对家庭行使干预,是因为他们信奉公域与私域的二分,把家庭视为私域的核心。“公域与私域的二分(dichoto bet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有两种观念。这两种观念都不认为家庭应该免于法律改革。
第一种源于洛克,是指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的区分,意思就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区分,国家是公共领域,公民社会是私人领域,这一观念下家庭落在了国家和公民社会以外的领域。政治谱系上几乎所有男性理论家都曾经赞同“把女性局限于家庭领域的依据就在于女性的特殊化、情绪化的非普遍属性。”
第二种源于受浪漫主义影响的自由主义者,是指社会领域与个人领域的区分。浪漫主义者把社会生活(国家和公民社会)当作公共领域,把个人私生活当作私人领域。这种观念下女性有个人隐私,甚至是家庭之内的个人隐私。
当代女权主义者接受自由主义者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的基本看法。但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通常拒绝关注家庭,通常的理由是:家庭属于私人领域。然而家庭是性别不平等的核心场所,女权主义者就不能认同这种忽略。
3. 这个论点声称,对正义的强调本身就反映了男性的偏见,而任何要想照应女性的利益和体验的理论,都要用对关怀的强调(e on caring)去代替对正义的强调。
整个西方哲学史都在进行这样的区分:把据说是女性的家庭生活所要求的直觉、情绪和特殊气质与据说是男性的公共生活所要求的理性、公平和不带情感的思维区分开来。在性别的分界线上分离了“不同的道德劳动”。当代女权主义一个重要的分支论证说,我们应该严肃对待女性的不同道德,我们应该视之为一种独特的道德思维的模式;并且他们认为,女性的天生的直觉气质不只适用于私人领域,这种气质具有理性特征,并具有潜在的公共意义。吉利根(Carol Gilligan)认为,道德问题源于相互冲突的责任,而不是源于相互竞争的权利,要解决道德问题,就需要女性所倾向的“另一种方式”的思维模式—情境性的叙事思维模式而不是形式化的抽象思维模式。女性的道德观由于关怀行为,认为只有对责任和关系有了理解,才会有道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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