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俄方称阿穆尔河)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中国向俄道歉,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新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2006年1月7日要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沿江群众吃上干净水。
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11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日前,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处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吉林石化分公司责任人员,对吉林省有关方面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爆炸事故发生也暴露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污染事件的间接原因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国务院同意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同意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国务院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以及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认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监管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组织研究并修订石油和化工企业设计规范,限期落实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状态下的环境污染。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1日表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坚决遏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多发势头,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成为国内外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据介绍,目前污染团已处于密切监控状态,由于沿程的沉降和吸附作用,加之呼兰河水汇入松花江的稀释作用,巴彦港镇断面污染物的浓度已明显低于污染带通过哈尔滨时的浓度,峰值有了明显下降。对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引发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王玉庆认为,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件,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应急信息的报告和反馈工作不力,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不足。
1日举行的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环保总局提出四点具体要求:
一要立即开展各类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要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各地要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尽快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措施;事故发生后,应保持沉着冷静,及时科学决策,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三要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污染事件的能力;对污染源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加强对环保部门的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应对重大污染事故的要求,增强危机感和应对意识。
四要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后,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如实向总局报告污染状况;要建立信息报送责任制;加强环境监测,严密监控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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