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兽伤人,并非孤例
野生动物园猛兽伤人,并非个案。除了游客会遭遇猛兽攻击,一些野生动物园的工作人员也难逃被猛兽伤害的厄运。
据公开资料显示,仅就事发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此前就发生过多起动物伤人事件。
2016年3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名40多岁的动管部经理在给大象喂食时被其踩死。
2014年8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孟加拉虎园区一名巡逻员被老虎咬伤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0月,一位老太太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华南虎区下车解手,被突然出现的老虎扑倒,面部遭到撕咬。
2009年3月,三名男子爬完长城抄近路下山,翻过几道护网后误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虎园,其中一人被咬死。
猛兽伤人事件也同时发生在其他野生动物园内。
2015年8月,在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当时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秦皇岛野生动物园内,一名女性游客在野生动物园白虎园区参观时自行下车,遭老虎攻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10月,在深圳野生动物园,一名园林工人翻越1.8米高的玻璃幕墙,坠入东北虎散放区,被当场咬死。
2010年6月,在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一对父子徒步进入只有乘坐园区车辆才能进入的虎区,父亲命丧虎口。
1999年11月,在上海野生动物园内,许某为救助抛锚的另一辆车,驾车进入东北虎区,因前方有车挡路,许某下车催促,遭到老虎袭击死亡。
11月16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完整视频曝光。此时距离事发的7月23日已将近4个月,但围绕此事展开的争议却从未停止,完整视频的曝光,再次引发了热议。
据报道,发生老虎伤人事件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停业进行改造,8月25日,猛兽区改造完成,在道路旁架设了电网,重新开放,但事发的东北虎园一直处于关闭状态。11月19日,有媒体记者探访发现,东北虎园也已重新开放。入口处在原有一块警示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块,上面写着“禁止下车”,园区内还设置了电网。
在此次老虎伤人事件中,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整改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足以应对猛兽伤人事件,避免悲剧重演?对于国内现有的野生动物园而言,如何保证前往野生动物园游览的游客都不再虎口犯险?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当事双方对责任承担各执己见
记者获悉,11月15日,被老虎咬伤的赵某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及其父亲、外祖父作为近亲属,要求园方承担赵某之母周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赵某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秀峰告诉记者,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赵某一开始并未打算起诉园方。双方曾经协商过,园方也表示愿意对赵某受伤及其母亲周某死亡进行赔偿。但就在8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府发布《延庆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后,园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仅愿意从道义出发给予补偿20万元,双方协商的通道也就因此中断。
调查报告指出,造成“7·23”事故的原因为:赵某未遵守园方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园方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而在“性质认定”方面,调查报告指出,园方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针对调查报告,文秀峰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调查报告认定“7·23”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基本事实。文秀峰指出,根据旅游法第42条的规定,景区开放应当“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第17条也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仅就园方自驾游景区从开始营业至事发前一直未经安全风险评估一项,就已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构成持续性非法经营。”文秀峰告诉记者。
文秀峰还指出,园方在非法经营的基础上,违反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保障游客、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指出,园方设置了游客自行驾车进入猛兽区的游园模式,而无其他防护隔离措施,所设警示牌和高音喇叭都不能强制性阻止游客开窗或下车。此外,园方仅仅通过简单告知和警示,就将高危项目的安全风险转移给没有专业认知能力的普通游客承担,这些本身就无法确保游客安全。
文秀峰称,从公布的完整视频来看,园方并无应急预案应对赵某下车。完整视频显示,巡逻车开过去后,仅仅是将车停在柏油路上,在车里轰油门、按喇叭,其作为并没有超过任何一个普通过路游客所能做到的,对平台上正在撕咬“猎物”的老虎并不构成有效驱赶。完整视频还显示,伤者丈夫刘某连续拍打车门,绕着车辆求救,巡逻员并未下车施救。随后赶来的多辆巡逻车因开不上老虎与受害人所在平台,也无任何救助工具和设备,仅仅是反复冲坡或绕道而去寻找接近老虎的其他路径。
文秀峰说,园方作为3A级景区未按要求设置医务室,周某的死亡系因园方未及时救助所致,《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关于周某死亡的调查结论》均指出,周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他告诉记者,调查发现,园方当时系以交通事故报“120”,隐瞒了发生老虎伤人事件。在急救车赶往事发地点的途中,因园方未详细告知具体地点,导致急救车寻找延误了时间。最后,因急救车一直未到,园方只好用自己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因为园方无医疗室,园方的工作人员又无任何急救、止血知识,再次延误了周某的抢救时机,最终导致周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此外,园方缺乏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游客的入园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流于形式,也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文秀峰认为,在该事件中,园方持续性违法经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救助不及时,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园方是否应该担责,园方负责人曹志杰曾回应称,园区于2002年4月17日开设自驾游项目,当时国家未设立野生动物园自驾游项目行政审批,也无相关行业标准。2007年、2010年和2013年,园区在景区A级评定和复核过程中,均满足评定标准中关于安全设施及制度的具体要求。2015年11月,经评审,园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曹志杰还指出,猛兽区内设有各种警告牌,当事人不遵守规则,私自下车,这才造成了严重后果。他介绍说,事发时,东北虎园内有11块安全警示牌分布于游览线路沿途两侧,间距30米到100米不等的位置。而在赵某下车后,园方巡视员用车里的喇叭喊话让赵某上车。而巡视员之所以未下车施救,是因为如果园内的工作人员私自下车,同样面临着生命危险,“不能因为你无视规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去冒生命危险,老虎并不能分辨你是什么人。”
至于赔偿问题,曹志杰在调查报告公布后曾表示,详细调查结论已经公布,园方并无责任。若涉及赔偿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划分责任,在责任未划分之前,无法进行赔偿。在完整视频公布后他再次表示,事故已有调查结论:园方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
如今,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双方的责任将如何划分,只能留给法院解决。
怎样才算“尽到管理职责”
记者注意到,在“7·23”东北虎致人伤亡事件后,法学专家就该事件的责任承担展开了激烈讨论,并形成了对立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基于园方与游客在入园前签订了协议书,并明确了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严禁下车等规定,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发生损害,由自驾车主承担这一事实,再加上景区内相关的安全提示牌,有巡逻车来回巡视,有广播反复提醒等事实,朱巍认为,园方已经完全尽到了提示义务和管理职责,因此不用担责。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张起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该事件中,园方签订协议书,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不能成为免除其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此类事件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游客受到损害以后,首先推定动物园一方有过错,动物园一方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免除赔偿责任。对于动物园特别是野生动物园而言,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该与尽到管理职责是相一致的,该注意义务应当是相当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没达到,动物园就属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就有过错。
“仅仅是提示和签订协议,绝不能说就尽到了管理职责。”杨立新指出,要想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必须能够做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没有危险。但事发时,首先,园方没有做到将野生动物与游客适当隔离,将游客置于凶猛动物的危险之中;其次,没有提供能够保证游客安全的紧急措施,在老虎已把人叼走时,巡逻车里竟没有任何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再次,园方并非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故,此前就有一个老太太下车解手,也被老虎咬伤,在发生这样的事故以后,园方没有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杨立新进一步指出,法律规定,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一方的责任。“至于是可以减轻还是可以免除,要看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对于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如果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力的,那就应该免除责任;如果是部分原因力的话,那就是减轻责任。该事件中,赵某有过失或者有重大过失,动物园对她的损害应该减轻赔偿责任;对于其母亲受到的损害,因她是为抢救他人,故不能说她有过失,动物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根据经营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义务程度也有所不同。对于普通经营者而言,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但对于野生动物园的经营者而言,则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猛兽区的动物凶猛、具有攻击性,对此,经营者是明知的。既然如此,开放猛兽区就应该在设施上给予保障,除非是自杀,否则都不应该因为游客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除非是自杀,否则动物园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邱宝昌说。
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据了解,国外的野生动物园同样也发生过猛兽伤人事件。但为避免此类事故,许多野生动物园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
美国的动物协会推荐壕沟,壕沟的参考比例是20英尺宽,放水时,水量要占壕沟的一半,而水的深度,必须是圈起来的动物身高最高者的两倍。在美国的华盛顿国家动物园,老虎被散养在低处,游客在一个非常高的墙壁上观看,人与虎被隔离开来。
坦桑尼亚也有自驾游,但园区规定车上必须带有一名国家公园的专业向导,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动物园一方。
我国的杭州野生动物园也允许自驾游或乘坐园区提供的小火车,但公园在游览路线两边设有绿化带、电网、沟壑(宽约6米,深约6到7米)三重隔离。此外,公园内每隔几百米就有值班亭和工作人员,配备了相应的工具,也有应急预案。
在上海野生动物园,采取的是不得自驾游览的模式,可以乘坐园方提供的钢铁加固的大车游览;在西宁野生动物园、深圳野生动物园,采取的是在空中栈道、廊桥上俯视观看。
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野生动物园,严格禁止私家车进入猛兽区,游客一律乘坐园方统一的游览车,游览车由坚固结实的铁笼罩住。
记者注意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主持编写的《野生动物园安全规范》,关于设施设备的安全设计规定:展放区及笼舍设计,要避免游客与有潜在危险的动物直接接触,在凶猛动物放养区设置动物防逃的电网装置,每天检查。
而事发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如今也加装了电网,增加了警示牌。
一位动物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野生动物园的防范措施看,仅有警示、签订协议远远不够,需加强管理,可安排游客乘坐同一车辆进入或设置沟壑、电网、围栏等保持人兽距离。同时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
杨立新也认为,对于动物园来说,要想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不是仅仅提示或者签订协议就可以,在管理动物方面,必须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防范一切可能发生的危险,切实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同时,还必须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救措施。一旦发生危险,能够尽快消除。在这样的情况下,动物园再签订协议,进行必要的警示,才有可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外,杨立新指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承担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这不科学,也不合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整个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但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时,却规定为过错推定,这相当于立法给了动物园一个特权。建议在修订法律时,应当将动物园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否则就无法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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