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一判罚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近日,这一案件突然有了变化。
无证收购玉米 农民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两年
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畅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引争议 案件暴露出市场与制度脱节
裁决生效后,引发社会关注。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而且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理应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有观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违法性,但是客观上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反而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了粮食的流通,因此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些争议的背后,首先是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任何一个犯罪行为要有社会危害性,要危害到什么利益。而相反这样一个行为我们看不到它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要定他罪呢?这个东西显而易见地和我们对犯罪的本质,和我们对这个处理案件要不能有悖公平正义的观念,这样的价值是相冲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这个案件引发争议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它暴露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出现了脱节的尴尬情况。也就是说粮食收购市场实际上先行一步,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放开,但是审批制度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发生变化。
最高法认定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很快,围绕这起案件的种种争议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上这样写道,“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专家:案件危害程度不具备刑事惩罚的必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王力军的行为貌似看起来是触犯了、违反了《刑法》,但是他从实质上衡量并没有那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值得动用《刑法》惩罚。
该案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刑法》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谦抑性原则,就是能够用其他的手段来处理的,比如说简单的行政处罚能够处理的就尽量刑事不干预,因为刑事也是一个非常严厉地处罚,对这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对公民后代的权利影响非常大,也会剥夺公民其他的一些机会。最高法院做出这个决定,正是贯彻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在一些基本的日常生活当中,每个人都能理解的情况下,尽量的不用很严厉的手段来干预。
法律法规更改 收购行为不再违法
就在这起案件从争议到决定再审的过程中,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当时让王力军蒙受罪名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王力军的行为已经不再违法。
简政放权 调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近年来,随着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推进,一大批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已经得到了调整,许许多多像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这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成为历史。
专家表示,现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深水区发展,应该及时清理那些与简政放权精神不相符的各种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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