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9日,对于安徽省检察院来说是个特别的日子。在这一天,该省检察机关迎来一年一度的“大考”——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上,报告中有关纠正冤假错案的部分特别举例说,“在省检察院持续监督下,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被再审改判无罪”,这引起与会代表和媒体记者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是怎样一起案件,为何作为典型案例出现在报告中,办案中检察机关付诸了哪些努力?记者日前就有关情况进行深入采访。
一件连衣裙引发的血案
回想起17年前的经历,杨德武觉得自己做了一场噩梦,虽然噩梦已醒,但十多年的冤狱生涯给自己内心带来的创伤难以抚平。
记者采访了解到,现年51岁的杨德武,本是安徽省南陵县东七乡姚义行政村上港自然村一位窑厂工人。2000年7月14日早晨,从窑厂下工回到家的杨德武发现丈母娘吕贵华被人杀害,立即向警方报了案。经警方调查,杨德武家境贫穷,吕贵华因有腿疾很少外出,一家人也未曾与他人结下什么仇怨。根据案发现场勘验情况,警方将犯罪嫌疑锁定在杨德武身上。
2000年7月16日,杨德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芜湖市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0年8月29日,芜湖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2000年11月14日,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德武因妻子贾某1999年10月外出打工长期不归,而对与其一起生活的岳母吕贵华心生厌嫌。2000年7月12日,杨德武欲将其妻穿的一件旧连衣裙送给其姘妇许某某。次日,杨德武发现连衣裙不见了,便怀疑是岳母藏了起来,遂迁怒于岳母。晚饭后,杨德武萌生杀人歹念,乘岳母睡觉之机将其捂死,并伪造了盗窃杀人现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此,法院判处杨德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德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1年2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杨德武采用捂压口鼻的手段杀死岳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三次立案复查推动案件再审
据了解,安徽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生效后,杨德武不断向安徽省检察院及其他部门提出申诉,申辩自己没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没有实施杀害岳母吕贵华的行为,有罪供述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愿表达。
“从2004年5月安徽省检察院受理杨德武申诉到2016年11月安徽省高级法院最终改判其无罪,安徽省检察院三次立案复查,三次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历时13年。
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没有缺席,检察机关经过持续监督最终将清白还给了杨德武。”谈起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
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在推动该案再审过程中,安徽省检察院负责人高度重视、亲力亲为,为该案的不断推进和成功监督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也增强了案件承办人的信心和勇气。
据了解,针对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在2007年12月审判机关答复不启动再审程序后,安徽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要求该院控申处更换案件承办人,对杨德武申诉案件重新提出意见。2008年9月8日,时任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崔伟批示:“要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对此案有个说法。”安徽省检察院随即启动第二次立案复查,推动案件启动再审程序。
虽然这一次推动再审结果并不如愿,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停止追求公正的脚步。2014年3月,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收到杨德武申诉材料后,向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两年来是否有新的证据和情况出现,了解一下此人服刑情况,可按申诉程序启动复查程序,提交检委会讨论。”同时,安徽省检察院指定了两名主管业务的副检察长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杨德武申诉案予以阅卷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015年4月13日,最高检控告检察厅来信办理处收到杨德武申诉信。承办人从来信中敏锐地觉察到该案在有罪供述真实性、证据链条方面存在不足。来信办理处处长白会民说:“群众来信是检察机关发现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从杨德武来信反映的情况和相关案件材料,结合多年来的办信经验,我们意识到杨德武案可能是一起冤案,有必要监督到底。”控告检察厅经研究,于4月20日向安徽省检察院交办该案,要求全面复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并上报办理结果。2016年2月18日,最高检控告检察厅再次要求安徽省检察院督促省高级法院加快办理进度。
2015年6月30日,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再次向安徽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薛江武又明确要求:“控申处要精心准备,要全力做好再审开庭工作。”并对承办人拟定的讯问提纲、举证和质证提纲、出庭检察员意见等相关材料认真审阅把关。
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
“铁案”要用合法的证据说话。在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一案中,定案证据是否存疑,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关键点。
据了解,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三次立案复查过程中,承办人都制订周密详尽的复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到监狱提审杨德武,听取其申诉理由,察看案发现场,复核相关证据,走访原案承办人和鉴定人。第二次复查期间,还委托技术部门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赴上海市咨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法医。第三次复查期间,案件承办人在前两次复查的基础上,再次全面审阅卷宗、提审杨德武并听取其申诉意见,向原承办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经复查,承办人认为原案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杨德武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认为杨德武的供述存在反复,可信度不高;杨德武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不能完全相印证;依据杨德武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相印证认定杨德武有罪不完全妥当;公安机关存在不规范讯问。二是原审裁判认定杨德武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存疑。认为原判决认定的杨德武作案时间存在错误。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多方配合推动案件顺利办结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汇报、沟通案件相关情况。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全面研究案件情况,明确提出要持续发挥监督作用的意见。2016年9月2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杨德武申诉案期间,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指派相关人员赶赴安徽指导出庭工作。
“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沟通,适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召开庭前会议,双方就庭审重点环节达成一致意见。”安徽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6年9月2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德武故意杀人再审案,安徽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依法发表了出庭监督意见。同年11月11日,安徽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杨德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杨德武无罪。2016年11月15日,杨德武及其亲属专程到合肥,向安徽省检察院赠送了写有“匡扶正义为国为民”的锦旗,表示诚挚谢意。
“在既无‘真凶再现’,也无‘亡者归来’的情况下,此案得以最终改判,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秉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坚守纠防冤错案件的最后防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履职担当。”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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