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下午,河南周口鹿邑县的肖建鹏、曹露夫妇收到来自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通知书,他们为之艰难申诉4年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了进展:河南省检察院就此案于3月13日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
2016年11月24日,该案因案情复杂,被中止审查。
3月20日,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工作人员称,案件已抗诉至法院,检察机关程序已走完,“看最后法院的审理结果吧。”
曾遭遇多次司法不公被媒体曝光
报警派出所“有警不出”,举报、上访期间被莫名销户,被黑衣人欧打,遭遇违法审判……肖建鹏夫妇所遭遇的诸多司法不公,与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息息相关。
2016年11月24日,在此案提请抗诉期间,河南省检察院曾下达中止审查决定书,显示“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本案中止审查”,三个多月后,2017年3月7日,河南检察院通知肖建鹏夫妇该案恢复审查。而就中止审查的原因,澎湃新闻多次询问未获正面回复。
该案的民事纠纷源于2013年6月6日,肖建鹏夫妇与刘海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刘海强先交付50万元定金,剩余105万房款需在4个月内付清;肖建鹏收到刘海强155万元购房款后,其房产一切权利归刘海强所有;任何一方必须遵照上述合同,否则,由不遵守合同一方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然而,2013年10月,还未付清剩余房款的刘海强在未告知肖建鹏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出租给了他人,租期9年,同时变卖了汽修厂内的汽车配件。肖建鹏看到刘海涛等人变卖配件,30分钟内拨打报警电话4次,直到所有配件被运走,鹿邑县城郊派出所始终无人出警,在媒体报道中,当班民警侯程涛出示了一份“南辕北辙”的出镜记录:肖建鹏3日上午报警,侯程涛于2日0时0分出警,报警地点是鹿邑县城西关,侯程涛的出警地点却是鹿邑县北关。
此后,肖建鹏夫妇就城郊派出所有警不出的问题多次举报。2013年年底,河南省公安厅成立调查小组调查此事,鹿邑县公安局党委对城郊派出所4名工作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因认为遭遇当地警方的不公正对待,肖建鹏不断举报,却发现其户口在2014年初莫名消失。试量派出所开具的注销证明显示,其户口2013年1月25日被注销,变动原因为“其他”。曹露称,2013年1月,城郊派出所民警王枫曾到他家小区门口,“说要销掉我丈夫的户口,看你户口被注销了怎么告。” 2014年4月,此事经媒体曝光,肖建鹏户籍恢复,涉事警员被处分。
好景不长,2014年12月31日清晨5点多钟,曹露将女儿送到学校后返家,行至小区红绿灯路口附近时,一辆停在路边的无牌黑色汽车上突然冲下4名男子,有人持刀有人拿钢管,将其打倒在地,有人边打边喊“让你还告派出所”,这次遇袭,造成曹露右手手臂粉碎性骨折,右脚断裂——此事再次经媒体曝光,舆论哗然。
二审遭遇办公室违法庭审,多判赔31万
在夫妻两遭遇公安部门不公正待遇的同时,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也遭遇周口中院程序违法的审判。
肖建鹏和刘海强2013年6月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刘海强在未完全履行合同时擅自出租房屋并变卖其中物品,肖建鹏认为刘违约在前,拒收剩余的105万元房款;刘海强则认为肖拒收房款违约,应赔偿自己双倍定金100万元。
2014年12月8日,鹿邑县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999号一审判决认定,刘海强在未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将争议房屋出租,并将房屋门撬开并卖掉房屋内物品,后肖建鹏以刘海强违约在先,及剩余房款交付地点、方式不当为由拒收。“刘海强虽占房在先,但在刘海强执意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肖建鹏拒不接受房款亦属不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为解除双方房屋转让合同,肖建鹏向刘海鹏退还定金50万元,但对于刘海强将肖建鹏房屋内汽车配件当作废品出售造成的损失,法院并未予以认定,亦未要求刘海强赔偿。
肖建鹏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3月19日,周口中院二审开庭。然而,周口中院法官张海涛将该案双方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了一场没有书记员、没有审判长的庭审。2015年4月27日,周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装修是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属于合同违约,“肖建鹏可以另案主张”;同时认定肖建鹏拒收房款系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赔偿刘海强81万元。
为何还比一审多赔31万?肖建鹏不理解,(2015)周民终字第375号裁判文书写明了算法: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155万元,受法律保护的定金上限为31万元(合同标的额20%),肖建鹏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2万元,并返还刘海强之前多交的定金19万元,相加为81万元。
肖氏夫妇不服,继续申诉,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张海涛违法审判问题。2015年6月19日,周口中院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应予再审”。
再审维持原判,房产强制拍卖时户主写错
2015年4月27日,该案在周口中院再审,(2015)周民再字第38号判决书,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变卖配件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构成违约,对肖建鹏的主张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2015年底,肖建鹏向周口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在审查期间,周口中院的再审判决依然具有法律效力。2015年6月11日,鹿邑县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肖建鹏在三日内按照二审裁定执行判决,“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2016年2月29日,肖建鹏接到鹿邑县法院的通知称,已进入对其房产的执行程序。随后,鹿邑县法院对肖建鹏的房产做出了评估报告,结论是肖的房产价值135.58万元,比2013年与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低近20万。
曹露认为此估价低于市场价,多次向鹿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遭到拒绝。鹿邑县法院2016年5月26日下达的通知书称:“因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重新评估”。
2016年7月6日上午10点,拍卖开始不到两小时突然终止,原因为:评估价存在纠纷,肖建鹏一方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通知。澎湃新闻打开拍卖网页看到,拍品所有人一栏的名字是“段永华”,肖建鹏称不认识此人。拍卖网页截图,拍品所有人写错。
鹿邑法院宣传处田姓处长对澎湃新闻表示,拍品所有人一栏的名字是“笔误”,“这个叫段永华的之前也有一套执行房产”。对于拍卖终止,该田姓处长称“可能是领导发现这个有问题”。
肖建鹏夫妻不明白,一起民事案件为何能牵出诸多烦扰,他们多年来寄出的举报材料能铺满整个床铺。2017年3月17日,当他们收到来自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通知书时难掩喜悦,“终于看到了案子得以纠正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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