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昆明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凌晨的一场大火,造成13人死亡,55间商铺被烧成灰烬……事后,6名相关责任人被法院分别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刑。一审判决后,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了上诉,3月30日,昆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回放
一场大火害死13人
2015年3月4日凌晨4时许,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3人轻微伤,烧毁55间商铺、28辆汽车,过火面积3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51.2万多元。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刘某(在火灾中死亡)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购买食用酒精。随后,高某又联系了玉溪一酒精经销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代为购买了一车酒精销售给刘某。2015年3月3日,高某安排蒋某、王某驾车从河口县装载了26.14吨纯度为95.4%的食用酒精运给刘某。
2015年3月4日3时39分,蒋某和王某驾车到刘某的食用酒精销售部门口后,协助刘某卸载食用酒精,由于卸载食用酒精所使用的防爆型饮料泵压力过大,致使输液管发生爆裂,食用酒精发生泄漏。部分泄漏的食用酒精沿坡度为2.4%的斜坡流向位于距罐车尾部6.2米处的1号门岗亭底部,被岗亭内的火桶引燃,随后回燃至卸载酒精作业区域,从而引发火灾事故。
一审判决
6名被告均被判刑
经侦查机关查明,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里“三合一”的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商户们将经营、存储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对于商户的这些违规行为,被告人杨某作为保安队长没有制止和上报,而马某、杨某所经营管理的该农产品商贸中心多栋建筑物也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和验收。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马某两名被告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责。被告人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责。蒋某、高某、郭某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3人的行为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责。
经过审理,官渡法院最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周某有期徒刑5年、4年。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高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3年、2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
庭审直击
多名被告要求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下发后,负责运送食用酒精到商贸中心的蒋某表示,自己在火灾中只是做了“帮助经营食用酒精生意刘某把抽输管道接驳到自己驾驶罐车的阀门上,并帮助其打开海底阀门”这一动作,并不属于过失行为。
蒋某的辩护律师王理乾认为,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在于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针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内建设和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整改,对待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没有落实到位。而商铺不仅未按防火要求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还在商铺内违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经营、存储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
他认为,和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相比,上诉人蒋某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对被告人蒋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判决,改判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除蒋某外其余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要求改判无罪或减免自己的刑事处罚,又各自提起了上诉。3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保持原公诉意见不变,认为原判6名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维持原判。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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