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玉米案”当事人内蒙古农民王力军于本月10日向当地公安局和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38万余元。目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已受理该申请,临河区人民法院暂未受理王力军的国家赔偿申请。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按国家赔偿法规定,正式立案期限为七天,因此法院的受理到下周一(4月17日)前应有结果。
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再审决定书,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7年2月17日,王力军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被改判无罪后,王力军开始申请国家赔偿。4月10日下午,王力军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分局和临河区法院两个机关分别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等在内的赔偿合计38万余元。
其中,王力军向临河区公安分局申请包括:依法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临河区公安局需向请求人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对临河区法院的申请则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2万元罚金的一年利息4800元,6000元追缴经营款的二年利息2880元,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以及临河区人民法院的公开道歉。据王殿学律师介绍,向法院和公安局两个机关分别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很少见。他进一步解释,公安局对他有五天的拘留时间,一审判决为缓刑,没有羁押,对王力军人身自由的侵犯是由公安局造成的,所以需要由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判决的罚金和追缴对王力军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和公安局都给他带来了精神伤害,因此分别向两个机关申请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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