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观明知问题”为主题的第六期《刑事案例分析》“双师同堂”讲座于该院德智楼9A410教室举办。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涂可丰受邀担任主讲人,该校刑事法治研究所所长黄继坤担任主持,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到场学习。
讲座伊始,涂可丰以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为引,简单介绍传统毒品类型以及新型毒品的演变和发展,提醒学生要坚决抵制毒品。而后,他从“主观‘明知’的法律依据”、“刑法罪名是否要求‘明知’的判断”等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刑事案件中的主观“明知”问题。他谈到,毒品案件中主观“明知”的内涵包括主观明知的范围和程度,类型分为告知性明知(知道)和推定性明知(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常见毒品案件“推定性明知”的法律依据。他指出,“不认识、不知道这是毒品、不清楚毒品的存在和数量、毒品有可能是他人的(如前车主、房主等)、不清楚行为性质(陪同他人、接送等)、不清楚他人行为性质”是毒品案件中常见的主观“不明知”的辩解。随后,他以“瞿某案”和“叶某、谭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为例,强调推定明知的成立需将“正面证明”和“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并具备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
最后,黄继坤作总结,他认为此次讲座也针对刑事犯罪中证据和证明标准的问题。他强调,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者在实施毒品犯罪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性质的认识。(责任编辑 王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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