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缓解微塑料带来的问题,我们要在多方面进行努力。
国际:针对海洋微塑料问题, 2009年以来, 欧盟部分成员国、美国、英国、韩国、加拿大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地区分别对海岸漂浮垃圾处理、化妆品中禁用塑料微珠等制定了相关法案和行动计划.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15年6月8日即世界海洋日发布的报告中, 倡议世界各国和地区逐步淘汰并禁止塑料微珠 (初级微塑料) 用于个人护理品和化妆品中.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出台政策法规予以应对, 此外, 2018年5月, 欧盟提出“限塑令”方案, 禁限一批日常塑料用品, 并提出欧盟成员国需要在2025年之前实现回收90%塑料饮料瓶的目标, 进一步明确提出减少大型塑料垃圾 (次级微塑料的来源) 的排放.除此之外, 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对于海洋塑料污染的治理开展了一些行动.国际上现有海洋塑料垃圾收集治理技术以荷兰The Ocean Cleanup公司项目为代表, 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 然而其实际净化效果仍需实践验证.实效治理类, 如The Seabin Project等, 通常在码头等景观水域定点放置以达到美观效果, 但无法大范围实效解决塑料垃圾问题, 且忽视了收集与回收的挑战.就当下而言, 通过开展高关注度的治理行动、媒体广泛报道、大型企业积极呼应、政府机构支持及宣传教育等途径, 在民间就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建立了较为广泛的认识.
国内:国家海洋局在2007年起就组织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大型海洋垃圾监测研究;近几年, 我国海洋微塑料研究进展较快, 关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微塑料在不同海洋环境介质中的含量、分布及特征, 生物摄食微塑料后的累积及其毒理效应, 微塑料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富集机制等方面.科学技术部2016年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微塑料监测和生态环境效应评估技术研究”项目, 是目前世界大国中在国家层面较早开展的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科研项目;我国还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及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双边和多边应对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国际合作和行动, 并领导区域国际合作研究;
一、我国现阶段海洋微塑料研究存在的问题
目前, 在科学技术和行政法规两个层面上, 我国在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1、 科学技术层面
a、微塑料分析方法学方面.作为新型海洋污染物, 国际上海洋微塑料研究尚缺乏统一监测、分析和评估技术标准.虽然我国已经编制了《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规程 (试行) 》, 但对于微塑料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学方面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尤其是在不同环境介质微塑料样品的采集方法、表征方式及光谱分析方面还需进一步探究.
b、海洋微塑料来源与归趋方面.我国入海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实际通量尚不完全清楚.我国模型计算初步结果与国际上报道数据存在较大出入 (数据待发表) , 国际报道很有可能过高估计了我国陆源塑料垃圾入海通量.此外, 从全球尺度上, 海洋塑料垃圾实测质量仅是模型估算值的1%, 大量的海洋塑料垃圾不知去向, 造成这种巨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尚有待进一步明晰.这些海洋塑料垃圾的来源、途径和输运微塑料在海洋环境中的相互作用和最终归趋, 以及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在不同海洋环境中的降解过程与机制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c、微塑料潜在生态风险评估方面.在实际环境中尚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海洋微塑料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影响, 环境浓度水平下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的毒性效应及其机理仍然不甚清楚.
d、海洋微塑料污染管控措施方面.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从2015年开始出现规模性研究项目 (科技部重点专项是其中之一) , 然而到目前为止, 我国的规模性研究和国际上的全球性联合研究还较为缺乏.陆源及海洋环境中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高效收集及清除技术, 也有待研发.在河流中治理是国际公认的有效减少塑料垃圾进入海洋方式,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鲜见任何高效治理河流塑料的技术或项目.
2、行政法规
a、 在法律层面上,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的履约谈判中, 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已成为热点问题, 我国的履约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需要在外交谈判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中做出应对, 将履约要求纳入国家相关规划, 并积极应对未来相关国际法规制定方面的需求.然而, 当下, 我国还没有针对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管控的专门法律.现行立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相关规定过于抽象, 不容易实际执行;政府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在法律中对经济手段的应用不足等.
b、在政府部分监管方面, 我国海洋垃圾问题除了应该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监管之外, 具体职能却分散在不同部级部门及其下属对应单位中,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也具有部分管理职能.现行管理体制导致协调性不够, 多头管理也带来责任不明的现象, 对海洋垃圾管控的最终负责部门不清晰.我国尚缺乏对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以及与渔业产生等塑料垃圾的有效管控.
c、 在科教宣传方面, 我国民众普遍对塑料污染的认知程度较低, 尤其是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方面的环境教育体系尚未健全.
二、建议与对策
a、 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微塑料样品采集、分析和鉴定方法.研究确定人类活动产生的塑料垃圾进入海洋陆海交界的主要河流和河口系统中微塑料污染的来源、程度、类型和层次.建立海洋塑料和微塑料源-汇的分析方法以及微塑料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 改进对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的归趋和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预测, 最终指导和干预未来减缓海洋塑料污染的战略.
b、开展微塑料潜在生态风险评估.调查海洋塑料垃圾与关键海洋生物的相互作用, 开展环境浓度水平下微塑料的毒性效应及其机理研究, 从而了解塑料污染及与有害化学物质复合污染对海洋生物生活史不同阶段生物体的影响.支持开展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研究专题的大洋 (太平洋和印度洋等) 科考航次, 系统开展河流系统—深海盆地—极地等的海洋微塑料的综合研究.研发污水处理过程中对微塑料的拦截和降解处理工艺技术, 研发河流、海洋环境中塑料垃圾的收集处理技术.
c、应重点关注河流沿海船舶和渔业活动等产生的塑料垃圾污染治理.建议启动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法程序, 对我国现行可能涉及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订和增补, 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针对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管控更为具体, 责任更为明确.推动“河长制”和“湖长制”与“湾长制”的衔接, 强化其塑料垃圾的管控职责, 构建源汇双截留的海洋塑料垃圾管控防治机制.建议制定与国际上相适应的环保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和法律措施.
d、 建立完善的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公共环境意识教育体系, 唤起公众对海洋污染的关注, 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 进而改变消费行为, 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 循环利用, 并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塑料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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