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颍上县某中学的校园内伤害案,一个孩子在和同学的打闹中眼球被玻璃扎伤,造成十级伤残。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校方没能及时制止,存在管理失职。很多人觉得这次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偏颇,那么,学校这次管理失职的锅究竟该不该背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法律,校方的责任不可推卸,但具体应该担责多少还是值得再次商榷,并且,以管理失职为由难免显得有些过分牵强。
我们不妨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站在校方,你说我们管理失职,我们应该随时随地关注学生们的动向,好,那我们就发布一条规定不管什么时间段,学生都不允许嬉闹走动,只能乖乖待在教室里,不能脱离老师们的视线,管理得天衣无缝。但放在现实来讲,可能吗?
不可能。一般的学校,就算是幼儿园,都不是“一对一”的托管模式。我们虽然都知道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和教师都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但真的能落实到面面俱到吗?不可能;学生们真的能忍住不走动,一直处于老师们的监管之下吗?不可能;家长们真的就能接受孩子们像机器人一样被学校看管着吗?不可能。
我并不是想为学校开脱,只是觉得学校背起的这个锅可能太过沉重。学校,作为我们这个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场所,它的责任是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努力学习、健康成长的环境,而不是孩子们的安全遇到问题时的“背锅侠”,如果我们一直这样把大部分的责任都扣在学校的头上,长此以往,学校原有的价值定位必将注入更多水分。
目前看来,这次的审判已成定局,但我觉得,我们现在更多的不是去责难这次的判决结果,而是应该思考政府、学校、老师、家长、孩子各自需要做哪些努力来避免在校事故的发生,思考怎样保持学校被这个社会赋予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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