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夫妻财产以及继承冲突
巫昌祯教授曾说“夫妻财产关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依据,夫妻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因结婚的法律行为而确立夫妻关系。互相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以及相互继承财产。
在调研团队的调查中可以看到,在扶罗镇伞寨侗族人看来分家、分财产、分遗产是家庭内部的事,只需长辈出面说公道话,没有什么规定。
吴大华教授曾在其著作中谈到“在侗族款约里并没有对财产做规定”,通常在侗族家庭中,丈夫死后,遗产按照侗族人的习惯,一般只传给子孙,对于家庭的财产女既不能分割,也不能继承,侗族女性不能享有继承权,这与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相符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继承丈夫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当夫妻双方离婚时,生活期间创造的财产都不属于女方,离婚时女方只能拿走自己的随身物品或有一些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侗族的这种离婚方式没有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作规定,虽然合情理但不合法。同时也导致女性在离婚后造成身心伤害,不能均等均等分割婚姻财产,这与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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