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人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冲突
其一,由于侗族有三个月强制离婚的规定,即当一方离家超过三个月,有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进行两次传唤后均未回家的,可作出强制离婚处理。有的当事人在生养子女后离婚,各自外出务工,孩子或随男方家生活或随女方家生活,成为留守儿童,这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
其二,双方离婚后,侗族婚姻习惯并没有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相应的规定,一方愿意抚养和教育孩子,另一方不需要给孩子提供生活费,如果一方过多去关照,则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是父母双方离婚后并不能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孩子如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父母仍有义务支付,若物价上涨,还可要求变更原来的生活费数额。而侗族婚姻家庭在这一点上与我国的现行《婚姻法》也是存在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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