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婚习俗与婚姻法融合必要性
近年来,新晃侗族地区出现的婚姻纠纷及其他社会纠纷并未减少,国家法与侗族婚姻习惯的冲突也较为明显,国家法与侗族婚姻习惯融合的最佳方式就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变通规定。其理由有如下几点:从政治角度来看,实施变通权是国家对侗族婚姻习惯认同的需要。从经济角度来看,变通权是新晃侗族地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从文化角度来看,变通权是新晃侗族地区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实现良性互动的途径。合理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在一定领域行使变通权来促进侗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由于国家法与侗族婚姻习惯自身的特点,导致了国家法在侗族地区的同意实施时与侗族婚姻习惯常发生碰撞。因此,解决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问题,不应人为的去推动不适合本民族的法律,而是针对本民族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定适合本民族的法律。国家法与侗族婚姻习惯的有效互动,并不代表国家制定法的妥协,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国家法应该是属于主导地位的,而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应属于辅助地位。国家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侗族习惯法加以确认,实现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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