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的全称是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境外(包含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去年年底,CDR在上交所落地,使得红筹企业以CDR的形式在国内科创板上市似乎有了可能。在此背景下,CDR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却尚未完善。为了于制度中探市场迷雾,在实践里得真知灼见,武汉大学法学院“CDR投资者保护法律机制探究”实践队赴上海、深圳、香港三地开展了暑期实践。
一、黄埔江畔,中心引领
6月21日至6月25日,实践队前往上海进行参观考察,踏入了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申万宏源证券公司。
作为中国金融中心,上海是引领和带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我国率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进设立CDR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因此上海此行实践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实践队首先来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通力合伙人王利民为我们耐心讲解了CDR在实务中的基本性质、所涉法律关系类型以及投资者相关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
第二站来到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韦亮先生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在目前的发行制度下,CDR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并不低于普通证券投资者。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加深了对CDR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解。
队员们的最后一站来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谢贵春先生结合实务和法理,对本次项目的一大核心争议焦点:CDR存托机构和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进行了独特的认识和界定,使我们收获了全新的视角,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高层面的认识。
上海之行的寻访使我们对CDR机制中几大重点法律关系建立起了更全面的认知,对CDR的实际运作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对我们研究的深入开展大有裨益。
二、粤地之滨,新秀速展
深圳速度,聚中国经济活力。九十年代深交所的开设使深圳成为中国金融交易、资本融通最为频繁的城市之一,也使其成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变迁的前沿阵地之一。深圳实践队先后走访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交易所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市场部的工作人员们进行了深度会谈。
6月28日下午,实践队伍率先踏进了宏伟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楼。我们参观了深交所内部的相关展厅,展厅呈现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和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
在与深交所老师们的交谈中,我们认识到,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立需要多管齐下,立法与实践共同发力,以交易所为主力军和领头人,发动更多主体,引导建立更好的CDR投资者保护机制。
7月1日,实践队来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市场营销部的先生进行了深度交谈,从证券公司的角度,了解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其他主体对于投资者保护和教育的相关内容。券商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揭示,消费者自身做到了解明确最基本的理财知识,对于完善整个投资者保护机制大有裨益。
三、南海明珠,国际视野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拥有成熟金融服务业体系,为全球最具竞争力和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天风国际是植根于武汉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香港全资子公司,与我们的实践活动关系紧密相连。
我们得到了与天风国际的杨风女士交流的机会。我们有幸了解到,香港高度成熟的经济发展背景造就了其独具特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同于大陆在每一环节都为投资者设置保护机制,香港更彻底地贯彻了“买者自负”的原则,默认前来投资的投资者为“具有一定识别和投资能力”的投资者,除风险揭示工作外不会对其的投资选择进行过多的干涉。这与大陆所实行的保护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对比,亦给予了我们对于CDR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一定的启发。
四、结语
CDR本身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与股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它的成立背景、具体性质、发展前景等等,都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殷殷期许。但是枝不离源,作为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设不外乎涉及和回答几个投资者行权的基本问题:我们有什么权利?我们如何去行使这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我们如何去寻求救济?这也是我们本次探究CDR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研究思想脉络与实践过程中围绕的主题。
二十天的三地实践经历极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一位位前沿实务工作者对于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为我们厘清CDR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以及确立CDR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当前方向开辟了路径,也为我们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提供了桥梁。
在风云变幻的金融市场,让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们一直在路上。
http://www.dxsbao.com/shijian/217921.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