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摘要
抚恤补助革命伤残人员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列入抚恤对象。凡在部队服役时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而致残的民兵,给予终身伤残抚恤。因战、因公受伤致残,依据伤残严重程度和丧失劳动力程度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6级,区分在乡、在职及有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分等级抚恤。依法审批为烈士和其它性质死亡的军人及家属列为死亡抚恤对象,除对死亡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外,对符合条件的死者家属定期抚恤。定期抚恤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军属;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共同生活无经济生活来源的未满16周岁的弟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残疾子女;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的改嫁妻。1986-2000年,瑞金市内为国亡故、享受一次性抚恤人员共10人。其中革命烈士4人、病故军人3人、因公牺牲军人3人,共发放抚恤金5.44万元。对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长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每年进行调整,造册登记,办理《定期定量领取证》,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十五日,凭证到当地乡政府、村委会领取补助金。
http://www.dxsbao.com/shijian/227109.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