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主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律师事务所
正值暑期,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制度与民生——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主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暑期调研团队”开始了团队活动的第一个项目——江苏瑞恒律师事务所的调研采访。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对律师的采访,从他们的角度了解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运用。
上午9点10分,天空飘着绵绵细雨,团队成员步行前往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本次社会实践由律所合伙人宋律师接待。律所共两层。首先,宋律师带领我们参观第一层,主要是接待室和会议室,在这里可以使委托人在比较私密的空间里讲述案情,也方便律师调解沟通。其后是第二层,主要是律师的办公场所。独立的房间、整齐的书架和简单的摆设,律师的一天的工作由此开始。每个办公室都装有密码锁,目的是为了保护卷宗安全与个人隐私。接着我们和宋律师进行了交流。
我们了解到宋律师在案件中有多次运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经历,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尽相同。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二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对于非诉案件,宋律师有许多经验。在交流中,他讲述了朋友的离婚案件,因涉及隐私,他只是举例讲解,由此分析了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案件大致是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诉离婚,通过询问得知,起因为生活中的锁事。律师运用非诉方式找到当事人另一半进行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两人和好如初,皆大欢喜。
宋律师指出,在具体的实践中,以非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案件与诉讼方式解纷的比例仍然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占更大比例。随着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非诉讼解纷方式也在多样化发展,但在司法实务中诉讼解纷依然占据绝大部分的比重,最终以诉讼处理的达到90%以上。我们补充问道是否是由于当事人过分追求诉讼结果导致的情形,随后宋律师更正:不能一概而论地把它归结为纯粹当事人去追求诉讼的问题,这是社会整体大环境塑造的结果。如当事人,又或者是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缺陷。更多情况下,当事人对律师收取律师费是存在歧义的,所以律师在接到案件的时候,先入为主的就是采取诉讼方式了,因为当事人界定律师的工作进行状况是通过诉讼。因此对律师使用这种非诉讼的方式去解决纠纷,是否认的,甚至不太愿意支付律师费。如果当事人能够认可律师运用非诉讼的方式去解决纠纷的话,那律师自然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非诉讼解纷方式,比如律师约当事人当面沟通,或者通过合适的第三方来调解。问题主要是当事人是否认可这种以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律师不存在强制力去约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很多情况下都不会主动出现,只有在一方当事人选择借助于法院这一平台,双方当事人才会有机会共同解决纠纷。宋律师认为,他理解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只要不是法院判决结案,都可以归结到以非诉讼的方法来解决,比如说通过调解方式使这个案子得到圆满的解决。虽然概念上可能并不是很准确,但是这也是律师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做法。
其实律师在非诉讼解纷案件中的参与度并不是很高,通常情况都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参与解纷,或者说有一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社访社区等相关部门要求律师参与解纷,才会出现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前来求助律师已经存有诉求。因为大多数人是自己调解不成才会来找律师,所以从侧面来讲,律师由此以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空间就会缩小,因为第一时间当事人即使选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也不会涉及到律师的参与。由于前期当事人已经做了很多工作,这时,律师建议以非诉方式解纷的可能性并不是太大。另外当事人对于律师以这种非诉讼的方式把案子来解决纠纷的发生是没有意识的,如果律师推荐以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会认为律师没有完成工作,或者根本未参与。虽然律师在此间参与度不是很高,但是关于律师在非诉方式解纷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虽同为调解解纷手段,当事人自己解决容易激化矛盾,而通过律师指导调解,一般律师会把握一个度不让矛盾激发到不得不走诉讼的程序,这是非常方便的管理。
当然,是否采取非诉方式解纷并不单纯取决于案件性质,这是诸多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是不是有相关的诉讼请求,经济因素,综合分析,律师觉得可以采用这种非诉讼的案件来解决的可以推荐,如果觉得没有必要,或者说当事人不愿意,也可以放弃。
最后,宋律师认为,随着社会发展,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进步与完善,也会给律师职业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整个社会其实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描写的较少,而且社会上有可能对律师依然存在一些负面的理解,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认知也会更为广泛而准确,相信信通过整个社会和对于律师行业,对于法治的转换,包括普通人民群众对这个行业的理解也在逐步的加深,这对于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他们能够接受,事情发生以后,他们能够直接去找律师听取律师的建议,如果说民众意识提高,以后这种案件的比例会大大的提升,当然这也是大势所趋。
交流结束后,每个人感触良多,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了很多想法。最后团队成员和宋律师一起拍照留念,结束此次律师事务所之行。通过本次律所之行,使团队成员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所了解,也发现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我们学习发法律、运用法律和以后在处理纠纷方式选择上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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