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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管理制度调研报告

来源:烟台大学法学院 作者:陈方家

摘要:通过对作为江苏发达地区苏州市的部分企业在依据法律作出的企业关于工伤认定规章以及实践情况的实地调研,对该地区两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现实运用情况和使用标准的实地调查采访,以及对两家苏州市地方法院的走访调查,通过大数据分析以及小组成员讨论,列出目前工伤认定当中可能存在的实务与理论差异性问题,针对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拿出实地调研成果,帮助立法对于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了解。并通过对于苏州市两家地方法院的采访结合有关工伤认定方面的文献材料以及小组成员的研讨内容,以及对于工伤保险目前可能存在的明显的制度缺陷,比如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赔偿标准过时、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进行研讨,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总结出面对这种不可逆的差异性及目前暴露出来的,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所能够采取的可行性方案,在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上,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主要立法目的提供现实的实践参考数据,以期对工伤认定条例和工伤认定过程及其同类案件裁判过程中目前存在的、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并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预防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一、基本概况

1、调研背景

今年暑假,我与本专业一行八人,组成救工扶伤实践队,前往苏州,以苏州为例,展开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调研目的

救“工”扶伤调研团队将于江苏省苏州市,通过走访两所人民法院,获取有关工伤认定的卷宗,统计分析整理数据,提出相关问题,向法院有关人员咨询。再者是通过走访两家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研其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最后通过走访两家企业,收集员工参保的资料及工伤发生的统计资料。调研其有关工伤保险的管理条例及工伤认定管理条例。

3、目的地简介

此次的调研目的地是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江苏省位居前列,企业众多,工业较为发达,法律制度较为完善。所以,其企业工伤认定标准更加合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于工伤的认定更为科学与专业,法院对于有关工伤认定争议的判决更具有代表性。再者,本团队中有位苏州的同学,对于当地的区域建设与经济发展较为熟悉,所以调研目的地选择在这里。通过这位同学家长的关系,我们联系到苏州市的一所法院,一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一家企业,确保更加全面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理论标准与实践中认定标准。

二、工伤预防的实施探索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工伤预防是我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模式中的首要环节,它与工伤康复、工伤赔偿一起成为当前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其中,工伤预防处于优先地位,也就是以先预防、再康复、后赔偿的顺序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其中,企业是工伤预防环节的重要主体。

工业自动化技术作为二十一世纪现代制造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之一,是实现大规模工业生产安全、平稳、优质高效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是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手段。正是由于工业自动化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普遍应用,降低了人工劳动力的投入比例,成为工伤数量减少的有力支撑。但是,工业自动化技术并不能完全取代人力生产,仍无法完全避免工伤的发生。因此,制造业领域内企业完备的内部工伤防范机制不可或缺。

我们实践队一行八人走访了苏州市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了解了企业工伤预防、工伤政策以及工伤补助的相关情况。

据负责人描述,该企业针对职业病主要采取“预防、控制、消除”三位一体相结合的防范机制。预防,指的是三级安全教育以及职业病鉴定。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的入职后EHS的统一培训、部门主管的培训以及操作小组长的培训,职业病鉴定是指对接触生产的职工的岗前、岗中、离岗职业鉴定以及办公人员一年一次的福利检;控制,主要是指的针对高温和噪音设置隔离网和隔离墙;消除,是指通过工程机械改造、风险源识别等方式解决高温、噪音及化学品等危害。除此之外,企业设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用于专门应对工伤的发生,在拨打120前,进行先行的紧急处理,将伤害的程度尽量减轻,以保护员工的权益。随后,依照法律法规提交事故报告、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采取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检查和安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安全确认制度等多层次、全覆盖的防范措施。

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就是最大可能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规定的原则、概括、抽象和列举不明的情形下,处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尽量倾向于作为弱者的工伤职业的利益。

在听完相关介绍后,负责人又带领我们实地考察了咖啡厂,在进入厂房之前,负责人指导我们进行了严格的消毒和其他准备工作,严谨的工作规范令我们肃然起敬。同时,全自动化的咖啡生产线也让我们感慨道科技与先进生产力的投入,有时候真的可以再客观上减少工伤意外事故的发生。企业除了被动的接受和处理工伤,积极主动的去减少工伤才是最终的解决途径,而其中,以自动化代替人力则是预防工伤最为直接、立竿见影的途径。

在走访企业后,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工伤认定的标准应用,只有做好这一环,才能真正的构建和运行整套制度。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如何在法律条款制定宽松的条件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应用,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我们实践队四位成员前往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的采访。社会保障科张科长以《工伤保险政策汇编》为根据,向我们展现了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工伤认定的实务应用等问题。

工伤认定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公布前,工伤保险就在2004年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足见其重要程度。然而,作为关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需要人社部、劳动部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予以完善,可见工伤认定面临着许多的争议亟需规范。纵是如此,工伤认定的纠纷仍然是社会热点问题。

工伤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有着密切关系。苏州市经济体量大,故而工伤数量基数大,占全省的1/4。同时,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苏州市的工伤数量稳中有减。

在了解了工伤体系以及苏州市工伤的基本情况后,张科长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为基础,向我们逐步揭示了工伤认定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通过他的举例和解答,我们感受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羁束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与此相对,部分的工伤认定标准更加的宽泛,这时,自由裁量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适用法律做到兼顾合法与合理,是工伤认定所遵循的一条重要准则。但是,我们发现,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人社局与人民法院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做出的依法判决,还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的缺陷,这也是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遗憾。

随后,张科长回答了我们就职业病的认定提出的相关疑惑,在解答过程中,我们明确了工伤认定是一个定性的过程,与病情的严重程度无关。

我们还了解到,苏州市工伤认定最困难的部分集中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交通事故鉴定部门有时在事故鉴定过程中不能给出明确的鉴定结果,而人社局也不能进行交通责任鉴定,从而导致了后续工伤认定寸步难行,一度停滞。同时,人社局在工伤预防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受制于人员专业性、企业积极配合性以及开展内容,预防措施的执行仍有很大阻力。

通过采访,小组成员总结出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困难往往源于以下三个层面:法律条款制定宽松、法律解释是否科学合理、个人和企业的法治意识是否健全。因此,填补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空白仍然需要经过漫长而曲折的探索与努力。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后备军——工伤赔偿

在了解工伤认定问题中的相关疑难杂症后,实践队八名成员来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乔法官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并详细地向我们说明了民议庭在工伤领域中发挥的作用。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因为超过申请期限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时,法院通常会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解决此类问题,但交通事故例外。但是与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赔偿相比,法院采取的民事补救措施无法彻底的保障劳动者权益,主要体现在:只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低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与工伤认定过程中采取无过错原则相比,民事补救措施可能会考虑到劳动者自己的过错。

对于工伤认定中最有争议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此类赔偿中往往会获得双倍赔偿,这种赔偿制度,虽然会导致用工成本较高,但是从工伤行政确认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的原则出发,这种赔偿制度是必须的。

以目前的形势来看,用人单位可能会运用行政诉讼对抗工伤认定,逃避工伤保险赔偿,会出现行政诉讼救济和劳动争议案件的衔接问题。由此观之,在人社局、法院认定工伤均严格遵循保护弱者原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程序法上的时效问题来逃避赔偿责任,进而无法彻底贯彻落实保护弱者原则。

在工伤赔偿的方式上,法律规定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但是由于投保工伤保险比例低,企业经营期限不定,着眼于未来的不定因素,按月支付的方式周期长,无法完全保障劳动者权益。考虑到上述因素,江苏省人社厅对此作出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规定,但是由于位阶低,无法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给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在工伤权益保障方面,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工伤认定的过程,同时也体现在工伤赔偿制度的灵活运用上。但是,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争议亟需解决。

五、结语

本次社会实践历时八天,我走访了三家企业、人社局以及人民法院,从不同的群体和社会分工出发,全面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增加了我的社会阅历,也为我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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