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校园,实践出真知
——许昌学院“法正律行,法制同行”顶岗见习社会实践队真实案例分享
2020年7月1日,为了通过实践培养大家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许昌学院法学院“法正律行,法制同行”顶岗见习社会实践队在线上分享实践过程中遇到的较为有价值真实案例。
“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4月29日、2013年6月14日、2013年9月5日签订三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散热器,被告以合同总金额5%的价款作为质保金在采暖期结束后付款。原告履行合同交付价值2017469.3元货物,扣除5%价款作为保证金以及价格3%下浮后,被告总计需支付原告1859098元合同货款,被告已支付989900元,剩余869198元合同货款未支付。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就剩余合同货款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一台车(车型:克莱斯勒300S,销售价格460900元)用于冲减所欠货款。剩余合同余款(计408298元)于2015年2月18日之前结清。但协议签订之后,被告陆续还了7万元后再无还款,现所交付货物一个实际采暖期已经结束,加上还未支付的5%质保金共计436145.3元合同货款还未支付。原告为维护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请。”。大家根据闫敏杰提供的案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我们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通过今天的案例分享,大家不仅学习了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而且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供稿人:王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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