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泰院“制度与民生”暑期调研团队之仲裁委之行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团队成员与泰州市仲裁委员会取得联系,前往仲裁委进行实践学习。团队成员首先与之前取得联系的泰州市仲裁委办公室秘书王小姐见面,由她带我们进入会议室,并且由她以PPT的形式给我们讲解仲裁的流程事项。
首先,王秘书向我们讲解了仲裁的概念,她说道:“仲裁,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我们了解到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的申请,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行为。
随后,王秘书向我们阐述了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其中详细阐述了专业性与灵活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与选择。譬如说,约定仲裁,可以在事先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事中约定,即虽然原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但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再约定(这里强调必须是双方),还有事后约定,比如当事人在法院立了案且双方能达成和解但又不愿意诉讼调解(怕影响),也可以选择仲裁调解。再一个是开庭,可以随时立案随时调解,如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书则可以不受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制约,显现了仲裁的灵活性。
当谈到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如是说:首先,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且,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何一个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次,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婚姻、抚养、继承和行政案件等不在受理范围内);而法院是可以受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再次,仲裁庭和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另外,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况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还有一点,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情形之一,经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在这里对于法条的内容就不再赘述了);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比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最后,她指出两者案件收费不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且仲裁案件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目前来讲,小标的额的仲裁案件的收费是高于法院收费的,案件标的额越大,仲裁案件收费的经济优势就越明显。
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区别,也有一定联系。具体表现在: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
当我们问道哪些案件适用仲裁,她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和金融、期货、保险、证券、投资、质量、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及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当谈到申请仲裁的条件时,王秘书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协商签定);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并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一定的文件:1、仲裁协议或有仲裁约定条款的文件;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3、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证人姓名和住所。
讲课结束后,我们在王秘书的带领下参观了仲裁庭,包括普通程序仲裁庭和简约程序仲裁庭,仲裁委办公室梅主任鼓励我们以后有机会来仲裁委员会实习。在与王秘书合影后,我们结束了这次仲裁委员会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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