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胡清文法官分析说,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肖像权设置了专章,明确规定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是新增法条,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保护老百姓“脸面”的力度,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胡清文指出,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拥有权;肖像维护权。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即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商标、装饰橱窗、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胡清文提醒:受害人可以自力制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例如请求侵权人交出所拍胶卷,删掉所拍照片,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还可以依法起诉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此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如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胡清文说。
http://www.dxsbao.com/shijian/302623.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