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更是编纂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根本遵循。民法典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本权利法典,权利是民法典和民事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神经中枢和制度本体。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继承权、平等权、参与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等,都是美好生活的权利表达。在法学领域,美好生活的需要与权利诉求是高度统一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一个方面其内容都是一项权利需要,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增量都是权利诉求的增加。总之,随便说一个美好生活需要,无不涉及权利和自由。
从学理上说,民法规则体系表现为一个概念体系,权利和义务居于这个概念体系的核心,其他民法概念都是从它们派生或演绎出来的,故权利和义务是民法的中心范畴或曰基本范畴。而在权利和义务之间,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服从于权利,权利又是基石范畴,具有前提性、根本性、统领性。所以,无论是民法精神,还是民法典的概念体系,都应当坚持以权利为本位。
以权利为本位,就要加强对权利和义务的深入研究。对权利和义务范畴的分析表明,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和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法制(法治)的进化而演进的。这就需要根据新时代新社会新演进而深化对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研究,特别是着力深化对权利的研究。伴随中国社会进入权利新时代,由转型期利益格局重整所激发的基本权利诉求,由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所催生的新兴权利诉求,由立法、执法和司法所产生的权利确认、权利保障、权利救济等制度和实践问题,都要求在权利概念和权利理论上得到科学论证与积极回应。例如,如何对待比较流行的权利概念,如何丰富权利的内涵,如何在以人为本的观念世界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领域重新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预言,权利概念和权利理论研究必将进入又一个创新时代,必将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科学而前卫的权利理论支持。
以权利为本位,就要加强新兴权利亦即权利新现象研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快速迈向权利时代,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权利话语得到彰显和张扬。在当代中国,“权利”已经不仅是法学词语,而且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一种信手拈来的日常话语,人们越来越习惯于“拿权利说事”,越来越急于把自己的利益和主张上升为权利、标榜为“人权”,越来越在意将权利自身视为某种“权力”甚至“特许”。在权利新时代,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新的经济社会关系促进新兴权利与日俱增。抽象的、传统的权利概念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例如,从人身权衍生出“生育权”“亲吻权”“贞操权”“悼念权”等;人的权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动植物的“权利”、机器人的“权利”却已被提到日程。对新兴、新型权利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就会看到既有的民法总则以及各个分编草案对新兴、新型权利关注不够。例如,很多新型财产权利包括无形财产权利没有覆盖,出现财产权利体系真空。
以权利为本位,就要认真思考如何把人权概念引入民法典,认真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以及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典作为下位法,实际上是通过民法的方法来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法人的基本权益。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人权”,包括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在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民法化问题上,我们总体上偏于保守。例如,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多个建议稿和审议稿关于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拘谨,甚至过于保守,而且在许多权利面前都小心谨慎地加上“依法”二字,总是怕权利冲出民法规则的“笼子”,怕权利“被滥用”。后来,在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推动下,《民法总则》才单设了“民事权利”一章,即第五章,共24条,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债权、继承权等,积极回应了人民的权利需要和诉求。
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就要为法律实施中的权利推理留有足够的空间。权利推理是最重要的法律方法,它首先表现为权利发现或权利体系扩充。世界上任何一部民法典都不可能像流水账那样把人们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一一列举出来,故民事主体的权利不是仅限于法律明文宣告,而是有很多没有“入账”的、没有列入“清单”的权利,或者被“遗漏”的权利。这些权利要靠法律推理来发现、拾取和确认。权利推理就是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来发现、拾取和确认权利。编纂民法典应充分考虑到权利未尽的立法局限,而为执法、司法留有余地。美国宪法创造了权利推理的范例。《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的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煞。”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说明法律上明示的权利只是一个不完全的权利清单,在此之外,权利是发展的。权利没有确定的量,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宣告而否定某些应有权利的存在。以保护人权和民事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去发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肯定会包容的权利。例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是在没有实在法规定的情况下,率先由人民法院判决和司法解释予以确认和保障的。再如对于环境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通过权利推理的方法肯定了环境权并给予司法保护。
法律实施中的权利推理其次表现为自由推定,即“法不禁止即自由”。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这些都是权利推理的典型。在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条件下,社会生活空前丰富,什么事情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下来,特别是人们可以做什么的自由都由法律规定,那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民法典应像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那样宣告或默认自由推理的法律原则。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受阻碍。”当然,这里所说的“不受阻碍”,是不受法律的阻碍,至于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公认的价值标准、公序良俗,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正如马克思一百多年前所说,“在法律上既未明文规定,也未加以禁止”,不是一个违法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妥当与否的问题”。
法律实施中的权利推理最后表现为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社会弱者”在宏观层面是指社会弱势群体,例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贫困户等;在微观层面泛指权利受到侵害或极易受到侵害的个人,例如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因他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的自然人等。依据权利推理的原则和方法,在编纂民法典中,要在坚持法律平等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实行特殊的民事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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