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深入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审判实务工作中的情况,实践队山东分队淄博组成员王霍鹏于近日来到张店区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淄博市司法系统对有关此类问题的看法和裁判理由等问题做深入调研。
上午九点多,实践队员王霍鹏出发来到张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表明来意后,工作人员特地邀请审判法官、法官助理及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起来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问题实务工作中的问题予以回答。通过交谈,发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大多数情况会先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类问题往往牵扯到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双方实则都不愿意诉至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因此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就非常重要,同时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也表示这类案件的裁判还是有一定的棘手,因为涉及的财产权益有时较大,双方争议较多且难以归纳认定,但每一次结果都是在法官审判成员合议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公正合理的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下午两点多,实践队员王霍鹏又来到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对淄博市整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审判问题予以了更充分的说明,其中主要注意的内容是,此类案件裁判必须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山东省制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认定。在审判实务中,不难发现,农村村委和村民之间就成员资格问题往往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予以认定可能出现互相冲突,那就必须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形,对涉案土地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针对案情焦点,既要充分考虑个人的利益,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做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工作人员也表示在存在纠纷时,大多数情形一般都会自行协商解决,起诉至法院情形近十年来比较少,上诉至中院情形更少,一般是双方利益已经达到无法调和,通过一审判决也无法使双方得到满意结果,在此情形下,中院一般会组织审判庭的审判团队对案件再分析再讨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法律适用不当,做出不公正判决的情形。工作人员也表示,随着近年来淄博市推行土地征收等一系列推进城市化方案,关于此类问题的审判逐年增多,而且涉案利益也较大,因此一般会上诉至中院,当然随着国家和山东省法治进程推进,法治环境的改善,过去的一些不良情况已经得到较大改善,整个淄博市法院系统也积极调整措施切实保障农村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天实践过程结束后,实践队山东分队又组织线上讨论,把近五年来上诉至市中院,省高院的有关案件搜寻出来,通过比照,我们发现山东省各地市的裁判思路与认定过程本质上没有明显区别,这也充分说明近年来山东省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此类问题,山东省司法系统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通过大力宣传、公开公示、积极制定有关文件等多种举措来切实保障山东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对本课题的研究了解更加深入细致,希望通过接下来的实践调研从更多角度发现这一问题,同时对这一问题有更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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