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未成年网络过度消费行为层出不穷,它们背着家长进行网络游戏充值、主播打赏等过度行为,已经影响家庭财产保护问题。顺应形势,《民法典》提出了新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相当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俗说,未成年人充值是无效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自行购买学习用品等。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经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付费游戏或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付费新规定,不仅维护的许多家庭的财产利益,更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每个人多应该履行的职责。对于家庭而言,除了依托《民法典》维护孩子权益外,应加强家庭教育,减少未成年对网络游戏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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