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为适应新时代保护人格权的需要,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对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进行确认和保障。
在农村,为了适应农村土地新形势,民法典物权编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在城市,为推动人民居住问题的解决,民法典设立居住权一章,明确居住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实现住有所居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拥有住房所有权,而是能有房屋用于居住并且能长期稳定利用。居住权制度能够推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利用效率,体现物尽其用理念。
民法典除了从农村到城市进行了各项制度体系改革外,还涉及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它面对新形势、新问题,用新方针、新政策加以解决。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中国的伟大举措,是时代的向导,是党从人民生活需要出发给予人民的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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