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过期药品的回收政策
1.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将过期药品划归到不需要的药品(UMs)类别下,UMs还包括未用的、溢出的、受到污染的医药产品、药品、疫苗和血清。WHO认为,UMs作为医药废物应立即被处理掉,不能再次利用。1999年,WHO发布了关于卫生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个全球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废物的最少化排放、回收、存储、运输、处理,以及培训员工处理废物等内容,以增强民众合理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
2.欧洲
欧盟2004/27/EC指令第127条b中要求,所有成员国均要建立未使用药品和过期药品回收机制。2007年,为探讨如何实施药品回收项目,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对27个欧盟成员国和挪威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均建立了本国的过期药品回收计划,主要由药店回收。各国过期药品回收财政支持不尽相同,有的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有的依靠企业或药店资助。
烟台大学“朝药夕拾实践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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