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回应人格权保护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基因技术应用、性骚扰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民事立法中首次对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创新性与时代特色,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民法典基因技术规定解读
对基因技术应用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立足于原则性的角度,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途径对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将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纳入到人格权编中进行规范,并通过“个人自由与尊严”原则对其提供保护,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对基因技术应用问题的关注,为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对司法实践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以“健康权”为中心确立基因技术应用的人格权保护途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基因医学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以健康权角度为基因技术应用中的当事人提供人格权保护。事实上,基因技术应用涉及的人格权问题不限于一般人格权的个人自由与尊严问题,而与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通过应用生物基因技术,基因医疗活动为自然人提供诊断、预防、治疗和改善等服务。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基因技术可应用于人体细胞基因编辑治疗、产前基因治疗与生殖细胞与胚胎的基因编辑等领域,直接关系到以自然人的健康权保护为中心的一系列重大人格权益问题。基因编辑技术瞄准目标基因进行精准操作,对原有基因组进行修改和编辑,以纠正或补偿缺陷与异常基因引起的疾病,实现改变生物特定基因的目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于人格权编中的位置,体现了基因技术应用所涉及的主要人格权益类型为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明确了受害人权益损害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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