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过期药品回收政策
5.加拿大
加拿大尚无全国性的处理过期药品的政策,仅在阿尔伯达、哥伦比亚等省有相应规定。1996年10月,加拿大允许阿尔伯达、哥伦比亚省的居民将UMs返还到药店,药店接收所有的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和喉糖,回收上来的药品统一焚毁。哥伦比亚省制定了回收条约,是唯一针对药品回收有法律规定的省。阿尔伯达、哥伦比亚省的药师协会与其他机构(如政府、药房、企业)合作制订药品回收计划,如哥伦比亚省成立的药品售后服务组织(PCPSA),通过海报、手册、药师指导等方式进行公众宣传与教育,鼓励消费者将过期或不用的药品送回药店。哥伦比亚省的回收项目由药品企业资助,阿尔伯达省则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资助。加拿大全国药学监管协会(NAPRA)特别强调药师在药品回收中的作用,认为药师可以找出引起药品浪费的潜在原因,并通过处方审核制度、配发小剂量药,对居民进行相关教育来防止药品浪费;还可以与其他相关团体合作,制订过期药品处理计划,回收过期药品[4]。
我国过期药品的相关法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过期药品回收事宜进行规定,更未规定药品回收的主体部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但过期药品并未纳入医疗废物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过期药品按劣药处理,但均未规定如何回收和处理[4]。
——烟台大学朝药夕拾实践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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