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及销毁办法为了完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药 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时对报废药品、医疗器械、清理、销毁,防止其流失。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财产管理责任制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1、报废药品是指:经本单位质量、仓储部门确定因质量问题及 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报废医疗器械是指:设备达到甚至超过其使用寿命,因结构陈旧,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维修、改造价值,形成的自然淘汰的器械。
2、报废药品、医疗器械应专库(区)储存,报废特殊药品必须在原库划定区域内储存,零头要专柜加锁管理,并要有明显标志。
3、报废药品、医疗器械、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
4、报废药品、医疗器械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报废要及时做无害化处理。
二、报废药品的销毁
1、小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1)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报废药品。销毁前由保管员填写“报 废药品销毁表”,库房会计清点品种和数量,由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2)销毁时要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保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
(3)销毁后,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保管负责人共同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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