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8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保理合同为《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之一。此次专门增加这类典型合同,主要原因是随着中国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保理市场,保理纠纷也随之剧增,亟待加强相关法律规范。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指卖方将其依据基础交易合同(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获得的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由保理人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坏账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原来世界各地翻译不一,1991年4月底中国正式将其定名为“保理”。
保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资金基于真实基础交易之上的资金融通行为。债权方是商业贸易或服务当中的收款方,为了及早回收资金,降低坏账风险,收款人可以考虑的除了常见的托收、赊账两种方式之外,也可以采用保理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部分内容不多,共9个条款,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合同内容、虚构债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表明身份、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影响、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及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等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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