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离婚、赡养等案件会较多地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在正式确立居住权之前,居住权的类似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解释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多数确因感情破而离婚的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特别是一方在离婚后无房屋居住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居住权的设立,保证了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甚至双方可约定居住权的客体范围、期限等内容。这样,既可保护离婚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又可解决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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