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层面中,国家保障在民事权利保障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立法、行政、检察、司法这四大国家机关便成了权利保障的主要承担者。”黄家镇说。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法机关的责任主要是发展和完善法律;行政机关则主要承担临时监护和调查责任;检察机关则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并发挥着公益诉讼的作用。
“上述三大机关的作用与司法机关相比,都还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四大机关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好汉三个帮’来形容。”在黄家镇看来,前面三大机关主要履行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而民事案件并不是每个都关涉到公共利益,通常属于私人纠纷,多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定。因此,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十八般兵器”
在业界看来,司法诉讼是民事权益保护的“主战场”。司法机关究竟会采取哪些具体手段?黄家镇将其比作“十八般兵器”。
“民法典对于民事责任规定有近20种救济形式。”黄家镇介绍,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这些民事责任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物权式救济方法,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第二类是债权式救济方法,包括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第三类主要是针对人格权的救济,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救济方法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黄家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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