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专家解读>
“日后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广告收入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有。”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说,由此可见《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新增该规定旨在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管理,回应现实中物业公司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其有利于强化保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
3、<社会反响>
长期以来,小区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一直都有争议。对于电梯广告、大屏广告、展位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多数是物业公司在管理、收取,业主很难获得得到这部分利益。在此次活动中,我们统计到有69.57%的人所在的小区共有场所不归业主所有;有78.26%的人认为共有场所归业主合理。而且,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有许多人并不了解业主共有的内容,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很明确,但是,在了解过后,大多数人都非常认同这项规定。
4、 <总结>
民法典关于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的规定,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项规定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而部分民众并不了解业主共有的内容,所以,我觉得,在学习生活之余还是可以了解一下《民法典》,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有关于这部分内容的规定,了解过后,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http://www.dxsbao.com/shijian/321323.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