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相对贫困线的论文采用人均收入中位数的40%作为划分依据,大多是为过渡精准扶贫,为我国后期的扶贫政策建言献策,这样计算得到的2019年贫困线为10,609.2元,石门和湘西都不符合,只有湘西的农村刚好满足。
因此建议直接采用相对贫困线假说(美国经济学家法克思Victor Fuchs,),按照国际贫困标准将低于全国人均收入中位数或平均收入水平50%的收入水平划为贫困线,计算可得13,261.5元,石门县的农村也符合。国内定人均净收入的50%的研究:[1]有为研究省域间的相对贫困线差异,而将数据调整为的各省人均净收入(若为湖南省人均收入,则石门不满足);[2]有将0.5定为较高的扶贫标准,在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下提升的相对贫困线。
还可比较粗略的判断:依照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对人均收入的五等份分组,石门和湘西(不论农村、城镇还是汇总)都属于中间偏下户,属于相对贫困。但目前还没有研究严谨地承认这种定义,只是有论文在处理各省市数据的时候粗略地分析过。
以下为几篇重点的“相对贫困”论文和官方居民收入数据。
相对贫困线:
[A]相对贫困与新时代贫困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相对贫困的内涵:
相对贫困是指在当地特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下,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下,个人或家庭获得的合法收入虽然可以维持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性需求,但是无法满足当地条件下所认为的其他基本生活需求的状态。因此,相对贫困具有典型的区域性和地方性特征,也暗含城乡的差异。相对贫困意味着相对排斥与相对剥夺,这是相对贫困理论最核心的观点。相对贫困可以较好地表征社会财富或收入在不同阶层与群体间的分配情况。在这个意义上,物质匮乏一定存在绝对贫困,物质丰裕不一定能够消除相对贫困。相对贫困在一些研究者看来是收入水平差距带来的教育、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困境,也就是说,相对贫困总是存在一个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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